Q:
公司出資全權委託證券投資信託或投資顧問事業代為操作所投資之權益證券及長期股權投資,其對被投資公司無影響力者,應如何評價?
A:
案例2. 公司因出售被投資公司股權之處分損益認列疑義。
Q:A公司100%持有B公司,今B公司將其所持有G公司100%之股權售予C公司(B公司取得現金及C公司股權之5%)。於此交易下,B公司應如何認列出售G公司股權所產生之損益及如何認列取得C公司股票之成本?
A:B出售G公司100%股權予C公司,並換入現金及非採權益法之C公司股票投資。就其經濟實質而言,與C公司合併G公司相當,C公司為收購公司。B公司於換股時,若能可靠決定所換出G公司股票及所換入C公司股票之公平價值,應按所換出G公司股票之公平價值認列現金及所換入之C公司股票;但所換入C公司股票之公平價值若較為客觀明確,則應按其公平價值認列。前述認列金額與G公司股票帳面價值間之差額,應認列為當期損益。所換入之C公司股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分類為適當之金融資產。
案例3.兌換損益疑義。 Q:因進銷貨所產生之兌換損益,是否宜列為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之加減項? A: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對外幣借款之兌換損益中性質上屬利息之部分另有規範外,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5段 規定,以外幣為基準之交易,通常係以交易發生日之即期匯率作為入帳之基礎。再者,若企業營業之主要目的係從進銷貨本身賺取利潤,則外幣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 所產生之兌換損益並非賺取營業利潤之來源,故非屬其主要之營業項目。因此,由進銷貨所產生之兌換損益,不應列為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之加減項。 案例4.供租賃車輛首次支付之稅捐及保險費會計處理疑義。 Q:出租人於購入供租賃之車輛時,須支付汽車牌照稅、燃料稅及強制第三人責任險之保險費,才能辦理車輛過戶予出租人。此類首次支付之汽車牌照稅、燃料稅及保險費應否資本化?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12段規定,由出租人負擔之修護費、稅捐、保險等,應列為當期費用,故出租人支付之汽車牌照稅、燃料稅及保險費等履約成本皆應列為當期費用,不因首次支付或於以後各期支付而有不同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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