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 星期日

2008/10/25財經要聞

遺贈稅、綜所稅雙降 最快98年上路


行政院日前通過財政部提出之「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方案」及「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改革方案」。現行遺產及贈與稅部分,最高稅率將由50%調降為10%的單一稅率,同時將遺產稅免稅額由目前779萬元提高為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由目前111萬元提高為220萬元;並將放寬分期繳納規定,由現行二年延長為三年,使納稅義務人有較充裕的時間籌現繳稅。

而綜所稅部分,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將由7.8萬元調高為10萬元,單身者的標準扣除額由4.6萬元調高為6萬元;有配偶者的標準扣除額由9.2萬元調高為12萬元,身心障礙及殘障特別扣除額則分別由7.7萬元、7.8萬皆調高為10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由每戶2.5萬元修正為「每人」2.5萬元。預計將有360萬戶綜所稅納稅義務人受益。兩項減稅案將儘速進立法院修法,最快於九十八年度起適用。

公司合併 改對消滅公司股東課稅


財政部在九十七年初曾發布解釋,規定企業合併,合併消滅公司應計算處分資產之損益,依法納入決算申報所得稅。惟該釋令,引發外界對於合併商譽是否比照納入決算申報等疑慮,且合併過程中實際取得對價者為消滅公司股東,故基於對實際取得合併對價者按實值課稅之公平合理性考量,財政部日前發布新解釋,明定公司合併,改由消滅公司股東計算股利所得(投資收益),包含消滅公司合併前保留盈餘、合併淨資產之增值及合併商譽價值,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 政部亦說明,對於公司以「現金」為對價進行合併,九十三年九月已發函,規定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 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若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者,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存續或新設公司股份之價值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其股東所 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新釋令並給予緩衝期,將於合併基準日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後之合併案開始適用。

三十四號公報修正 放寬金融資產重分類限制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日前發布IAS 39號公報修訂條文,放寬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重分類限制,即允許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公司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續後得重分類至其他類別之金融資產。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決議參酌該修正,於日前完成並發布第三十四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次修訂修文,使原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非衍生性商品,僅於(1)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且企業有意圖及能力持有該金融資產至可預見之未來或到期日,或(2)僅於極少情況下(如近來全球性之金融風暴)方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金融資產;亦規定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若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且企業有意圖及能力持有該金融資產至可預見之未來或到期日,則可重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本次修訂亦允許企業追溯至200871日開始適用該修訂條文,企業於第三季季報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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