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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公司將其單一部門所開發與入口網站相關之無形資產移轉至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時,其會計處理上應如何認列此投資?
A:甲公司將其單一部門所開發與入口網站相關之無形資產移轉至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時,依(91)基秘字第128號 函規定,企業(讓與公司)將其營業讓與另一公司(受讓公司)並取得其發行之股權時,若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因其性質係屬組織重組,故其會計處 理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甲公司所移轉內部產生無形資產之帳面價值若為 零,相對取得子公司股權成本亦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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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一、轉換前子公司對其投資事業之持股,係帳列長期股權投資,於以股份轉換進行孫公司兄弟化後,轉為該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該股份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於三年內以規定方式加以調整,則該子公司是否將其列為長期股權投資?或應轉列短期投資?
二、上述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若應由長期股權投資轉列為短期投資時:
(一)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比較轉換當時之帳列成本與市價,若市價低於成本時,即應承認損失並以市價作為 新成本;或應按本會(90)基秘字第182號函規定,投資公司於讓與所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股份予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承購金融控股公司所發 行之新股股款時,應以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轉換損益處理?
(二)若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則採用之市價是否以金融控股公司之市價為準?另應以何時之市價為準?
A: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以股份轉換進行孫公司兄弟化後,所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應按其持有意圖、能力及持有股份是否於公開市場交易,列為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惟若持有股份係於公開市場交易,且預計將於未來一年內處分者,應列為短期投資。
二、 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若仍列為長期股權投資,則應以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惟若有證據顯示股權投資之價值確已減損,則應以認 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若由長期股權投資轉列為短期投資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之規定,比較當時之帳列成本與市價,若市價低於成本時,應即承認跌價損失,並以市價作為新成本。此時,因建立新成本之標的係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故應以金融控股公司之股票市價為準,另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轉換時所採用之市價,應為轉換基準日之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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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續後再有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原係聯屬公司)欲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並以其流通在外全部股份與該金融控股公司轉換股份。若子公司之帳面淨值小於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發行股份之面額時,其會計處理為何?
A:若金融機構淨資產帳面價值小於金融控股公司發行股份面額,金融控股公司應以折價發 行股票處理,金融機構之股東則以原帳面價值作為換入股票之成本。聯屬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係指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金融機構過半數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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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業投資私募有價證券時,於財務報表中應如何分類?
A: 企業若投資私募或受買賣限制之金融商品,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作適當分類,惟此類商品通常無法自由出售,故不 得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且私募有價證券若受閉鎖期限制而無法出售,應視為不具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金融商品。企業得以基於相同但未受限商品之活絡市場公 開報價,再適當調整受限影響之方式,估計該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若受限之影響無法可靠衡量,則應以成本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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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一、如企業受讓他公司分割之資產淨值而發行新股,其所產生之超過發行新股面額部分,其性質為何?又如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其轉換後資本公積係來自各金融機構股東權益項目,其性質為何?
二、母公司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規定,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則當子公司出售母公司股票,若有產生「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時,其性質為何?
A:
一、 企業受讓他公司分割之資產淨值而發行新股,其所產生超過新股面額部份之性質,類似「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 司,其轉換對象係各金融機構股東所持有之股權投資,轉換後資本公積性質類似「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二、若子公司出售母公司股票,而母公司依第三十號公報規定辦理而產生「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時,其性質亦視同母公司因出售庫藏股票所產生之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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