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5日 星期日

第282期 → 會計審計準則專欄

案例1 AMC承受擔保品疑義。
Q:
甲公司係一資產管理公司,其於民國96年11月以2,800,000元出價購入已設定抵押擔保品之不良債權,並於民國97年7月1日法院拍賣時以3,000,000元承受擔保品。依本會(92)基秘字第025號函釋,甲公司於承受擔保品而獲得清償時,可將相關債權自債權群組中以帳列價值移除。試問:甲公司因承受擔保品而除列相關債權時,對於債權之帳列價值與擔保品法院拍定價格間之差額是否應立即認列為清償損益?
A:
  甲公司所承受之擔保品,因債務人已違約,且甲公司已取得擔保品之所有權,因此甲公司應將所承受之擔保品列為資產,並按公平價值衡量。
  本案法院拍賣價格3,000,000元係甲公司透過法院自行買回擔保品之對價。由於該對價高於其他任何買方之出價,故該拍賣價格很有可能高於擔保品之公平價值。且甲公司係以2,800,000元出價購入不良債權,此一交易即隱含該不良債權(包括擔保品)之公平價值通常不應高於2,800,000元。故法院拍賣價格3,000,000元未必能代表擔保品之公平價值。因此,除有明顯證據顯示承受擔保品之公平價值確實高於不良債權之帳面價值外,甲公司不應認列利益。

案例2 民間廠商出資興建政府各項設施之會計處理疑義。
Q:
政府單位委託民間企業甲公司興建某設施,甲公司須負擔各項工程之興建成本。完工後,該設施之所有權屬於政府單位,甲公司則取得該設施於許可經營期間內之經營權,至許可經營期間屆滿時,再將經營權歸還政府單位。政府單位與民間廠商甲公司於興建期間及完工時各應如何列帳?
A:
一、甲公司於興建期間所投入之建造成本應列為特許權取得成本,且自設施興建完成,開始經營特許業務時起,於受委託經營期間攤銷,合約終止或特許期間屆滿時,則將特許權及累積攤銷餘額轉銷。
二、政府單位應於其取得產權登記之日,依該設施之公平價值認列固定資產及遞延收入,並將該設施在其耐用年限內提列折舊費用;遞延收入則應按委託經營期間分期認列為特許權收入。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案例3 合併沖銷之疑義。
Q:乙公司原為甲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甲公司(存續公司)於九十七年二月之董事會中決議以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方式吸收合併乙公司(消滅公司),並以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為股份轉換基準日,以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為合併基準日。甲公司對乙公司帳列「採權益法之長期投權投資」與「股東權益」沖銷後差額約為新台幣三千萬元,於合併沖銷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17段規定,收購公司應將收購成本分攤至取得之資產與承擔之負債,其步驟如下:
1. 因收購而取得之可辨認資產與承擔之負債,不論是否列示於被收購公司之財務報表上,均應按收購日之公平價值衡量。
2. 將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與收購成本比較,若收購成本超過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且無其他證據顯示收購成本(購入價格)不合理,則應將超過部分列為商譽。
二、甲(存續)公司於合併前投資乙(消滅)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之金額(投資成本)高於乙公司(被投資公司)之帳面價值(即股權淨值)約三千萬元,其原因可能係被投資公司資產之公平價值高於帳面價值,或係被投資公司有未入帳之商譽,合併前之商譽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規定,將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有關收購成本分攤之步驟,予以分析處理。
三、本案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合併,甲公司原帳列「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於合併基準日沖銷時,應比較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於當初投資乙公司時之公平價值,如無其他證據顯示該項購入價格(即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不合理時,則當時所付代價超過所取得當時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部分,應列為商譽。收購公司對於自企業合併中所取得之商譽,於原始認列後,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減損後之金額衡量。收購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每年定期進行商譽之減損測試,且發生特定事項或環境改變顯示商譽可能發生減損時,應立即進行減損測試。收購公司不得攤銷該商譽。

案例4 給付外國仲裁案之賠償金是否得資本化。
Q:A公司於曾與甲聯盟合作,爭取由政府所興辦之計畫案,嗣後確認由A公司得標,惟A公司辦理核心機電系統之採購作業時,基於技術、價格條件、財務融資及維修系統服務等綜合評估最終乃採用乙系統而未採購甲之產品。甲聯盟遂逕以A公司為相對人提起訴訟,主張A公司應賠償其損害。嗣後A公司與甲聯盟數次協調溝通以美金6,500萬元達成和解。前述A公司給付外國仲裁案之賠償金於會計處理上是否得資本化?
A:廠房設備應按成本原則入帳,該成本金額通常包括購買價格、關稅、貨物稅以及為使其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所必要之所有直接可歸屬成本。問題所述賠償金並非該機電設備為產生未來經濟效益之必要支出,故不得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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