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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而互相有使用技術、進銷貨交易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總產值、進貨總金額或銷貨收入總額50%以上等控制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備齊證明文件交稽徵機關確認後,可不須準備移轉訂價相關資料。
財 政部近來分析各區國稅局實際受理案件,發現「公營事業、獨占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因具有獨特市場或行業特性,對於市場價格具有影響力,營利事業與其交易 並無價格主導權,故交易雙方較無實質從屬或控制之關係。故於日前發布核釋,明訂營利事業與上開對象之交易,無須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無控屬關係,不適用移 轉訂價文據之規定,以簡化稽徵雙方行政成本。惟前述營利事業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仍須揭露相關交易資料;如稽徵機關發現確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得依 法調整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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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甫三讀通過制定「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該法 之通過,授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與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其他國營金融機構,設立臺灣金融控股(股)公司之法源。目前擬將由台灣銀行單獨升格成立,排 除原土地銀行與輸出入銀行之合併計劃。條例亦規定該公司設立後,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納入其他金融機構為子公司,但政府資本不得低於90%。該條例追溯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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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前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代表團來台與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進行會談,簽署包括兩岸空運、海運、郵政及食品安全等四項協議。惟空運及海運協議涉及「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實施臺灣與大陸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而立法院若未於會期內一個月決議之,將視為同 意,兩岸將開通台灣海峽北線空中雙向直航、兩岸客貨船舶直接運輸。另外,郵政協議,雙方同意開辦兩岸直接平常和掛號函件、郵政匯兌等業務,而食品安全協 議,兩岸同意相互訊息通報、建立重大食品安全協處機制,及兩岸專家定期會商、互訪之業務交流制度,該二項協議則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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