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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所收取之現金股利是否應列為投資活動項下之現金流量?
A:
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現金流量表」第10 段之規定,營業活動係指企業產生主要營業收入之活動及其他非屬投資及融資之活動,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包括影響當期損益之交易及其他事項,有助於瞭解當期損 益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間之差異,故將因融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費用付現與投資活動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收現,均視為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所取得之現金股利,亦屬營業活動項下所產生之股利收入收現,故應列為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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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公司與B公司簽訂經銷合約,A公司負責銷售B公司之幼教產品,包括教學光碟及網站服務,並負責產品使用解說,而B公司負責產品內容之服務(即網站服務)。A公司於銷售時,另與消費者簽訂訂購承諾書,A公司完成產品使用解說並將產品銷售給消費者後,除回答消費者使用上遇到之零星問題外,無須提供其他服務,依B公司所出具之產品保證書,若B公司未能提供網站服務,則須於網站服務有效期間按每個月900元賠償消費者。依A公司法律顧問之意見,由於A公司係B公司幼教產品之總經銷,A公司就B公司對購買其幼教產品之消費者之賠償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則A公司銷售幼教產品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為何?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之規定,銷售商品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時認列收入:
1. 企業將商品之顯著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
2. 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其有效控制。
3. 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4. 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5. 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由於A公司對該商品之消費者負有連帶之賠償責任,因此,不符合前述1.及5.之條件,故此出售網站服務商品之收入不得於出售時即全額認列為收入,而應先予以遞延,再逐期認列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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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對於應收子公司之關係企業融資款,因若子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是否應提列備抵呆帳?
A: 依基秘字第069 號函釋,母公司對子公司之長期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其所計得之損益數額,應與編製合併報表時,母子公司之債權債務完全沖銷,故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應收款項不 宜提列呆帳損失,以免在合併報表中無應收款項可與所提之備抵壞帳抵銷。如母公司對子公司之債權及投資很有可能已發生損失,其損失金額大於母公司依持股比例 所承認之投資損失時,母公司應估列此損失數額,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規定,以投資損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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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債券附條件交易如何處理及表達?另若債券投資原採買賣說後改為融資說,其會計處理為何?
A:
一、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及第38條規定,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係指買賣雙方約定,由出賣人或買受人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買回或賣回原短期票券、債券之交易。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日期。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第4段規定,若移轉人有權利且有義務買回或贖回移轉資產,其交易條件實質上係使受讓人在賣回所取得之資產時,能獲得「放款人報酬」者,此移轉交易亦應視為擔保借款。所稱「放款人報酬」,與移轉人以移轉資產十足擔保向受讓人貸款時,所需支付予受讓人之報酬並無重大差異。
三、債券附條件交易之會計分錄應依本會(80)基秘字第144號函釋辦理。至於有關債券部位之分類、評價及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則應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處理。四、債券部位之分類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處理。
五、債券附條件交易若原係採買賣說方式處理,於改採融資說處理時,應將依約定條件買回時之價格與公平價值相比較,若公平價值低於買回價格,則應於當期承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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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一、甲公司投資乙公司,並對乙公司有控制能力,惟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而長期虧損,致股東權益於數年前迄今皆呈負數。
二、甲公司於九十七年董事會會議記錄及聲明書中表示,甲公司不再將資金借予乙公司,但甲公司之董事會會議記錄亦提及乙公司如有資金融通之需要,甲公司之其他子公司得將資金貸與乙公司,借出者則將此資金融通視為償還原先積欠甲公司之款項。
上述決議是否視為甲公司意圖繼續支持乙公司?
A:投資公司若擔保被投資公司之債務,或有其他財務上之承諾者,通常視為投資公司意圖繼續支持被投資公司。問題所述甲公司之其他子公司得將資金貸與乙公司,並視為償還原先積欠甲公司之款項,故應視為甲公司意圖繼續支持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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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傳播媒體事業公司之播映權於資產負債表上應如何分類?
A:
傳播媒體企業係指播送廣播或電視節目性質之企業,該種公司與他公司所簽訂之節目播放授權合約應依合約之約定,自合約開始日後,且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對於取得之權利或承擔之義務於財務報表認列為資產或負債:
1.每一節目之成本都已確定或可合理衡量。
2.依據合約之規定,公司願意接受節目之內容。
3.截至首次播出前,節目已達可播放之狀態,惟下列三種情況皆不影響節目之可播放狀態:(1)另一合約限制公司播映節目、(2)同一合約所加諸之限制或(3)同一授權者對另一合約於後續期間播放之規定。
資產部分應列為「播映節目」,依估計使用期間列為流動資產或非流動資產;負債部分則應依付款條件列為流動負債或非流動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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