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 星期日

第276期 → 會計審計準則專欄

案例1 生物科技公司研究發展所發生之成本可否資本化疑義。


Q: 甲公司係研發螢光基因魚並出售之生物科技公司,公司實際研發過程如下:

  流程1:掌握轉殖魚之DNA定序及螢光基因,藉由顯微注射之技術將外來基因片 段轉殖至轉殖魚的細胞核或細胞質,以酵素使啟動子進入質體,來確保螢光基因在轉殖魚身上顯現,此階段完成將產出第一條螢光基因魚。

  流程2:為穩定基因繁衍,約經過5~6代實驗完成可量產。

  流程3:完成轉殖魚不孕技術。

  每個流程約需耗時兩年,且相關研發費用支出龐大,公司是否可考慮未來收入成本配合原則,將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可大量生產階段所發生之成本加以資本化?另在費用與資本化區分上,應如何判斷?

A:

甲公司於判斷研究與發展階段之支出是否得以資本化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公報第38 至47段及第76至79段之規定處理。惟該公報第78段(1)所述技術可行性,係指相關技術發展已使該產品或技術(流程)達可穩定量產之狀態。故甲公司螢 光基因魚之相關研發流程,似於完成流程2,已能夠穩定持續之培養量產後,方宜視為已達技術可行性。若有相關法令要求須完成流程3,方可出售,則宜於完成流 程3後,始視為已達技術可行性。

案例2 子公司間之合併換股疑義。


Q

一、ABC均為非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64.14%股權,A 公司持有C公司82.03%股權,歷年來皆採權益法,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B公司始投資C公司,帳列長期投資-C公司,C公司亦投資B公司35.79%,帳列長期投資-B公司。

二、當B公司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與C公司合併,以B公司為存續公司,上述投資公司長期投資餘額不等於被投資公司股權淨值乘上被持股比例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A:問題所述B公司與C公司進行組織重組,應依本會(91)基秘字第243244號函釋辦理:即B公司應以C公司淨資產原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所取得淨資產之入帳基礎。另C公司原股東權益項目中,與其淨資產相關之科目(如換算調整數、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等)應按原金額轉列,其他項目(例如因相互持股採慣例法認列投資收益,導致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不等於被投資公司依投資比例乘上股權淨值,此二者間之差額)之總金額超過B公司新發行之股本面額部份則應貸記資本公積,反之則應借記資本公積,若資本公積貸方餘額不足時,則應調整保留盈餘。B公司因合併所產生之庫藏股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處理。

案例3 出租人因營業租賃收取之各期租金票據帳務處理之疑義。


Q:A公司為一汽車租賃業,其於承作租賃(營業租賃)業務時,預先收取客戶未到期之租金票據,其會計處理為何?若A公司業已將該租金票據提供予銀行作為融資之擔保,則會計處理為何?

A:

一、A公司因承作汽車租賃業務(營業租賃)而收取之未到期應收租金票據,為避免虛增資產及負債,不宜於財務報表上認列應收票據及預收租金,僅於發生時作備忘分錄,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此外,租金收入則隨時間之經過,逐期認列。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8段之規定,用於抵押或質押之資產,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其性質、範圍與金額。故A公司以其應收租金票據提供銀行作為融資之擔保品時,應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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