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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甲公司係研發螢光基因魚並出售之生物科技公司,公司實際研發過程如下:
流程1:掌握轉殖魚之DNA定序及螢光基因,藉由顯微注射之技術將外來基因片 段轉殖至轉殖魚的細胞核或細胞質,以酵素使啟動子進入質體,來確保螢光基因在轉殖魚身上顯現,此階段完成將產出第一條螢光基因魚。
流程2:為穩定基因繁衍,約經過5~6代實驗完成可量產。
流程3:完成轉殖魚不孕技術。
每個流程約需耗時兩年,且相關研發費用支出龐大,公司是否可考慮未來收入成本配合原則,將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可大量生產階段所發生之成本加以資本化?另在費用與資本化區分上,應如何判斷?
A:
甲公司於判斷研究與發展階段之支出是否得以資本化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公報第38 至47段及第76至79段之規定處理。惟該公報第78段(1)所述技術可行性,係指相關技術發展已使該產品或技術(流程)達可穩定量產之狀態。故甲公司螢 光基因魚之相關研發流程,似於完成流程2,已能夠穩定持續之培養量產後,方宜視為已達技術可行性。若有相關法令要求須完成流程3,方可出售,則宜於完成流 程3後,始視為已達技術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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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二、當B公司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與C公司合併,以B公司為存續公司,上述投資公司長期投資餘額不等於被投資公司股權淨值乘上被持股比例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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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公司為一汽車租賃業,其於承作租賃(營業租賃)業務時,預先收取客戶未到期之租金票據,其會計處理為何?若A公司業已將該租金票據提供予銀行作為融資之擔保,則會計處理為何?
A:
一、A公司因承作汽車租賃業務(營業租賃)而收取之未到期應收租金票據,為避免虛增資產及負債,不宜於財務報表上認列應收票據及預收租金,僅於發生時作備忘分錄,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此外,租金收入則隨時間之經過,逐期認列。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8段之規定,用於抵押或質押之資產,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其性質、範圍與金額。故A公司以其應收租金票據提供銀行作為融資之擔保品時,應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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