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日前表示,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不宜聘請法人董事代表擔任固定列席顧問,以免影響審計委員會職權行使及獨立性。其主張理由為:
1. 審計委員會準用公司法規定,得查核公司文件或要求董事提出報告,如聘請屬被監督者之董事擔任該委員會顧問,易造成角色衝突。
2. 審計委員會係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目的為取代監察人並獨立行使職權,如由執行業務董事以顧問名義固定列席,有違立法意旨。
3. 大股東法人代表董事屬內部人,尚非「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規定之專業顧問範圍。
4. 證交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等,已訂有審計委員會運作相關準則與規範,董事意見在董事會即可表達提供該委員會參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