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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表示,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報為保險費列舉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保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合計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
個 人依該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而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 付,則屬政府之贈與,依法皆免納所得稅。另個人從九十七年十二月起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可於申報九十七年度綜所稅時,於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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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會公布,即日起於檢查局網站詳細揭露金融檢查相關資訊,提升金檢透明度。具體作法包括:一般、專案檢查及受託檢查等三種態樣之揭露、增加揭露專案檢查執 行情形之資訊,如最近一年度各專案檢查之主要查核項目及查核家數;於每年一月底前揭露前二年各類檢查之執行情況,另每年七月底前就一般及受託檢查部分,增 列當年度執行情形。而每年一月底前將公布當年度金融檢查重點,並揭露於網站中,以利金融業者掌握查核重點及加強自律功能。至於上一年度金融機構主要檢查缺 失,則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發現之主要缺失依金融機構業別及缺失性質分類呈現,提醒業者避免重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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