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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修正條文,新增規定為,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應提具自救計畫,並且對於 公司經理人之報酬應予限制或其他必要處置(其辦法將由主管機關定之);另董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將不得事後追認,防止紓困後董事要求追認高薪。此外,紓困 方案金額達新台幣10億以上者,前述自救計畫應由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紓困公司,向立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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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行政院賦改會及朝野協商多時,立法院日前甫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案,遺產及贈與稅稅率確定由原分級距課徵(最高稅率50%),統一改為單一稅率10%;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免稅額為從原779萬元,提高為1,200萬元;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免稅額由110萬元,提高為220萬元;該法將經總統公布後生效。預估將可促資金回流,亦有助於國內財富管理業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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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日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開放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將可設置觀光賭場;不過仍需經過地方性公投,有效投票數超過半數同意才得設立,且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具備旅館、購物商場、會議展覽等設施的國際觀光度假區內。至於國際觀光度假區之投資計畫,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相關辦法另行公布;而觀光賭場申請程序、設置標準、執照核發、執照費、博弈特別稅及監管等事項,將另以法律定之。此外,為加速離島建設,條例亦規定中央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300億元,並將觀光博弈業特許費即納入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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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行政院提案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新投資創立 (或增資擴展)者,從產品開始銷售(或設備開始作業)或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增資者就其新增所得五年免稅)。惟該期間內投資計畫 之免稅利益,以不超過投資總金額為限。公司是否適用免稅之要件、範圍、申請程序等相關辦法,將由行政院再行訂定,而申請適用免稅也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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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將由交通部設立國營機場公司負責國際機場園區之開發、營運與管理。未來國內國際機場除了機場專用區,其週邊將延展為國際機場園區(自由貿易港)及航空城(衍生各類商業、加工製造、會議展覽、休閒娛樂及住宅等)區域。該條例並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台分公司委託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並將貨物售與國內、外客戶者,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當年度售與國內客戶之貨物,超過其當年度售與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10%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桃園縣府在該法通過後表示,將全面展開配合計畫,帶動桃園縣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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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分別規定涉及特別納稅調整的關聯申報、同期資料管理、移轉訂價調查及調整、預先訂價協議管理、受控外國企業管理、資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稅管理和法律責任。其中,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者(不包括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或預先訂價協議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或關聯交易屬於執行預先訂價協議所涉及的範圍;或外資股份低於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者,得免準備移轉訂價同期資料。而除另有規定,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五月底前將年度同期資料準備完畢,並自稅務機關要求起二十日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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