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 政部日前發布釋令,明定公司之股東以其持有公司股份辦理信託,所產生之孳息轉讓予員工者,公司雖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公報「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 則」及相關函示規定計算認列為薪資費用,但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認列為公司之費用。因公司股東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辦理信託產生之孳息轉讓予公司員 工,不管員工取得之現金或公司股份,係由公司股東給與;另有關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範圍及條件、信託利益分配等關係信託之重要因素,亦係由委辦股份信託之公司 股東決定。因此,公司既非信託契約之委託人,也未實際給付任何代價予受益之員工。故在稅務會計上,股東信託之孳息轉予員工不能列為薪資費用。
|
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日前向美國法院聲請破產重整,恐再度引發全球金融危機。金管會隨即公告,該項重整案僅及於其美國控股公司,並不包括任何子公司,且據知其聲請之破產總資產6,390億美元,仍大於總負債6,130億美元,旗下子(分)公司亦營運正常。故國內金融業(銀行、券商、投信及保險業)對雷曼兄弟證券投資及交易部位,及一般投資人(主要為財富管理客戶)購買連結到相關債權之結構型商品總額,目前雖粗估各約新台幣400億元,合計暴險部位約800億元,但還不至於全部損失。金管會也強調,目前證券擔保平均維持率137%,仍高於最低比率120%,尚不致有市場大量融資斷頭賣壓情事。惟將密切注意後續發展,適時保護投資人權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