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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母公司與其投資65.72%採權益法評價之子公司簽訂資產購併契約,母公司將新竹分公司資產售予子公司,產生未實現出售利益$871,878,000。當年度因子公司將所購資產提列減損損失,母公司認為該部分資產未來經濟效益年限已為零,是否可將該部分資產未實現出售利益轉列已實現利益?次年度子公司以現金增資款$895,000,000償還向母公司購入資產之部分價款,惟其中$894,283,000係由母公司認購,則該部分款項母公司應如何處理?
A:
一、母公司出售新竹分公司資產予子公司所產生未實現出售利益,於子公司將所購資產提列減損損失時,應轉列已實現出售利益。若無任何跡象顯示該資產於母公司出售予子公司前已發生減損損失,母公司始得轉列已實現出售利益,否則母公司於出售前即應認列相關資產減損損失。
二、至於子公司增資$895,000,000,其中$894,283,000係 由母公司認購,而子公司於短期內再以該價款償付母公司,上述交易就經濟實質而言,應視為母公司以應收帳款轉投資予子公司。若子公司增資當時之股票公平價值 低於股票票面金額,則母公司應就差額部分認列應收帳款價值減損。另母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或取得子公司增發之新股,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應依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0段規定,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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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一、銀行董事擔任該銀行授信客戶之保證人時,是否應依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相關規定處理?
二、「關係人之名稱」得否僅略以「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三、銀行有關風險集中之揭露應如何處理?
A:
一、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2段規定,交易事項係指交易及其他事項,而銀行董事擔任該行授信客戶之保證人,為銀行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應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92)基秘字第141號函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八號第48段等相關之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二)對於「關係人之名稱」之揭露,應依第六號公報第4段之規定,揭露關係人之名稱,不得僅略以「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之。
二、有關風險集中之揭露:
(一)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八號第48段第一款之規定,「放款及墊款」並未排除「催收款」。若銀行對放款(含催收款)已全數提列呆帳費用及備抵損失者,則應依照第二十八號第48段第三款規定,於財務報表揭露該期間放款及墊款所認列之呆帳費用及資產負債表日之備抵損失餘額。
(二)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八號第42段規定,銀行之資產、負債及資產負債表外項目如有顯著集中情況,應依地區別、客戶別、產業別或其他風險顯著集中情況(如集團關係關聯戶等)予以揭露。若集團關係關聯戶之授信餘額占銀行總授信餘額之10%以上者,應予以揭露。客戶別之區分與顯著集中之判斷應按銀行放款業務之實際情形,依重要性加以判斷,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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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一、甲創投公司計劃參與投資政府重點計畫,其投資標的若為「研究計畫」而非「公司」型態,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二、甲創投公司對於未來可能分享之研發成果收入,於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表達?
A:
一、創投公司投資標的若為「研究計畫」而非「公司」之型態,有關研究與發展階段支出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8至47段及第76至79段之規定處理。
二、 創投公司未來可能分享之研發成果收入,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所稱之或有利得,無論金額能否合理估計,皆不得於財務報 表認列,嗣後技術開發成功,以該技術作價投資取得股權時,若創投公司與該被投資公司非屬聯屬公司,始能以公平價值認列長期投資與利益,惟該利益不得超過該 創投公司原始投入成本。有關契約之重大約定事項均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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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母公司發放予子公司之現金股利,母公司於帳上調整列入「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嗣後子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時,母公司是否可以將前述「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轉回「保留盈餘」或沖減庫藏股票成本?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45段 之規定,被投資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時,就投資公司而言,視為長期股權投資之減少,故問題所述之母公司收到子公司所發放之現金股利時,不論該股利之來源是否為 母公司以前年度發放現金股利之退回,母公司應於帳上借記「現金」或「應收股利」,並貸記「長期投資」,不得將原已貸記之「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轉回保 留盈餘或沖減庫藏股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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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母公司投資99.64%股權之子公司,原持有母公司之股票(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子公司處分該投資時產生之處分投資利益,母公司已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相關規定,將投資收益轉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今母子公司決定合併,合併後母公司為存續公司,子公司為消滅公司。則原母公司帳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金額是否應轉回原「投資損益」或「保留盈餘」科目項下?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 規定,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母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若子公司因處 分母公司股票產生處分利益,母公司應依前述規定將「投資收益」轉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母公司帳列之「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不得因子公司與母 公司合併,而轉回「投資收益」或「保留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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