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 星期日

2009/01/24財經要聞

保險業董監須符合專業資格 人數提高


金管會日前預告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提高保險業董監事專業資格之人數比例。現行規定各五分之一的董監事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專科以上學歷,保險業工作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司副經理以上職務一年以上;(2)專科以上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監理工作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九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3)保險業工作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司副經理以上職務三年以上;(4) 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經營經驗,可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將提高為各三分之一的比例。而保險業董(理)事長,亦規定應符合上列資格之一。董 監事及董(理)事長應於選任後十五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金管會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認可者,金管會得限期命保險業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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