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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全球性不景氣,為協助國內擴大出口,吸引外商採購,行政院日前通過經濟部規劃之「新鄭和計畫」,自2008年9月起至2012年底,投入新台幣85.32億元,於2009年達成出口成長由負轉正及每年爭取新台幣5,400億元以上接單之目標。該計畫共規劃有五個方向:1. 從環境面塑造,加強出口融資優惠及輸出保險;2. 加強拓展中國大陸市場;3. 納入原先「鯨貿計畫」(2008-2012年投入18億拓展五大新興市場專案),協助廠商拓銷印度、俄羅斯、巴西、中東及東協等市場;4. 擴大外商對台採購;5. 為全球政府採購商機,將協助廠商爭取四十國政府採購協定(GPA)簽署國的採購機會。未來具體推動包括有「三保專案」(加強出口融資、轉融資優惠及輸出保險等優惠)、「逐陸專案」、「搶單專案」、「GPA專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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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公司股份超過5%者,應在持有日起十日內,向金管會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亦同;對於未經申報或申請核准而持有股份者,超過部分無表決權;該修正主要為防止大股東以轉投資等迂迴手法,規避股東適格性審查之意圖。而新條文施行前已持有股份5%以上、10%以下者,應於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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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司法部日前公布「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並自2009年 元月起實施。明訂台灣人民只要通過大陸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可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惟仍需在大陸律師事務所一年實習,並經當地地方律師協 會考核合格。而獲准在大陸事務所執業者,可從事法律顧問、代理、諮詢、代書等非訴訟事務,或擔任訴訟代理人從事涉台婚姻、繼承等訴訟事務,未來更可能晉升 合夥人;但規定只能在一家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受聘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者港澳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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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所 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修正條文,放寬企業盈虧互抵年限由現行五年延長為十年;營利事業若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規定格式之申報書結算申 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本條文施行前,營利事業以前年度虧損尚未扣抵 完畢者,仍可於修正施行後適用新規定。預估將有六萬家企業可取得降稅利益,因此受惠。惟依財政部釋令,應注意公司若經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例超過5%,恐不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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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主要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指正進行或規劃進行開發、建築、重建、整建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納為不動產證券化標的,並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投資,惟投資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一定比率,且以政府、公股占20%以上事業、政府直(間)接控制之基金或法人參與投資比率合計未超過10%,且政府未承諾承擔其債務或保證其營運收益之標的為限。另也規定,公募的REITs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僅限於都市更新案件、促進民間參與由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共建設;至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部分,則限於私募者始得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納為證券化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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