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6日 星期六

航空業導入IFRS實務探討

隨著IFRS適用在即,瞭解報表調整的方向已成當務之急。對航空業來說,固定資產與收入認列是必須注意的重點。本文援引實例說明航空業以IFRS編製報表所要注意的重點。
■ 江美艷‧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由於全球經濟衰退、客貨運需求減低,難以預期的燃油價格變化以及流行性疾病蔓延的影響,航空公司正面臨著相當嚴峻的市場狀況。雖然如此,仍有若干不可小看的潛在因素,讓許多人預期航空公司仍有著相當正面的市場需求展望,例如:隨著中國、中東、印度及其他新興市場的人口及平均收入增加,亞洲市場持續的成長,全球地域差異性漸趨平衡等。飛機製造大廠波音公司即預測航空公司將隨著旅客針對更多航班選擇、更低費率及直達更多航點飛航路線的需求而成長。而航空公司為了因應市場的激烈競爭,紛紛推出各項優惠專案或其他更吸引人的會員方案等等,加上我國主管機關已公布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接軌的時程,航空公司於現階段以及即將進行的導入IFRS專案,很可能會因為實務上所進行的下列交易而需要檢討及分析其相關的會計處理:
首次採用IFRS推定成本之選擇IFRS 1規定,首次採用者可以於轉換IFRS之日或之前的某日,選擇以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重評價金額作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於重評價日的推定成本,若此重評價金額大致為(1)公平價值或(2)依IFRS認列的成本或折舊後成本,並進行調整以反映當時的變動(例如一般或特定物價指數)。IFRS 1允許航空公司於首次採用IFRS時將航空器作一次重評價,以公平價值衡量其航空器,後續會計處理仍以折舊後成本作為基礎,公司只需要確保於首次採用IFRS時未高估所評估的資產價值。提列折舊方法依固定資產重大組成項目IAS 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規定當一項固定資產的某一組成部分的成本,相對於總成本而言係屬重大,則應將該組成部分予以個別提列折舊,舉例來說,當航空公司購置之飛機,其引擎及機身的成本相對於總成本均屬於重大時,應該分別予以提列折舊。公司於首次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表時,若非以前述重評價金額作為各項固定資產項目的推定成本,應追溯調整先前未個別提列折舊的固定資產,視為購入時即已區分各別重要項目並已個別提列折舊至首次適用日之應有期初帳面價值。
 
重大檢驗及翻修成本於航空器的耐用年限內,公司為維持航空器的正常運作及飛行安全,必須要定期作重大的檢驗或翻修。依據S.D.P(修護技術準則)規定,航空公司其飛機機身及發動機設備於飛行達一定時數或年數後,須執行重大翻修,並經檢查合格後,始可繼續飛行營運,其通常之規定如下:(1)機身-約五至八年;(2)發動機-約二萬五千飛行小時(不同機型將有不同標準)。每次重大檢驗或翻修時所支付的成本應列為被檢驗或翻修項目的帳面價值,並同時將前一次檢驗或翻修成本的剩餘帳面價值予以銷除(若尚未提列折舊至帳面價值為零時。惟當該固定資產項目相對於總成本屬於重大時,其通常於下一次重大檢驗或翻修時已提列折舊至帳面價值為零),如此可確實表達該項資產的價值。
......欲詳全文,請參考會計研究月刊286期第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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