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取得標案前之投入成本處理疑義。
Q:甲公司為一電腦系統整合服務業者,主要從事伺服器、工作站、高速網路設備及週邊設備之銷售與規劃整合、電腦軟體之銷售與開發、顧問諮詢與維護服務等業務。甲公司為取得客戶特定專案合約,即預先委託合作供應商為該專案進行軟硬體系統整合建置,並預付部分委外合約款項。
試問:甲公司於取得特定標案前,投入之委外軟硬體系統建置合約成本,經管理當局評估得標可能性極高,將該支出資本化,並認列為存貨項下之「遞延成本」,是否合理?
A:
甲公司尚未取得客戶之專案合約時,預先委託合作供應商為該專案進行軟硬體系統整合建置,而預付部分委外合約款項,因未來經濟效益具不確定性,故上述相關支出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
案例2 鋼構業是否適用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疑義。
Q:
甲公司為一從事製作鋼鐵結構體及吊裝承攬之公司。該公司與客戶訂立之鋼鐵結構體承攬合約,合約內容係包含鋼鐵結構體製作及吊裝工程,其交易型態為分批製作、分批出貨及分批計價請款。雖然製作完成全部合約數量可能須逾一年之時間,但是每次出貨之型鋼從製作至吊裝工作卻只需約1至2個月即可完成。
試問:甲公司與客戶訂立之鋼鐵結構體承攬合約應於何時認列收入?
A:
甲公司與客戶訂立之鋼鐵結構體承攬合約,合約內容包含鋼鐵結構體製作及吊裝工程,由於鋼鐵製作及吊裝工程乃不可分之交易行為,故應於鋼鐵結構體吊裝完成後始認列收入,惟承攬合約若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段長期工程合約之定義,則當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時,應採用完工比例法。
案例3 控制能力判斷疑義。
Q:
公司之持股在年度中若發生增減變動,於判斷控制能力之考量上,是否僅以資產負債表日為認定時點?
A:
公司之持股若於年度中發生增減變動,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26段之規定,應於發生變動時即作是否具有控制能力之判斷,非僅限以資產負債表日為認定時點。
案例4 銷貨收入之認列疑義。
Q:
甲公司銷售自製客製化等自動化機器設備,係與客戶簽訂合約或取得客戶訂購單後生效。合約或訂購單之條款大部分包含簽約、交貨、完工、驗收四個階段。完工階段係指產品出貨予客戶後,依客戶要求組裝完成,並經反覆檢驗、試車及處理客戶尚未滿意之相關問題後,達到可生產使用階段,再由客戶簽發完工證明單。驗收階段係指客戶使用甲公司設備,並與其他公司提供之設備合併組裝為整套系統後,共同運作,至生產順暢狀態,客戶始同意支付尾款之階段。甲公司認列銷貨收入之時點為何?
A:
一、依本會(95)基秘字第272號函釋,甲公司銷售商品之收入應於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之規定,且於買方收到商品,完成安裝及驗收時,始得認列收入。存有客戶驗收條款(customer acceptance provisions)之情況下,該等條款通常被視為重大,且應以客戶之觀點來檢視,故除該驗收條款與一般之保固條款相同外,收入應於客戶已完全驗收接受或驗收條款已過期失效時認列。
二、問題所述,除甲公司可證明完工階段後所負之義務未超出一般合約保固條款外,應於達到客戶完全驗收接受時,方得認列收入。
案例5 出售不動產附買回權利之處理疑義。
Q: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約,約定以每坪$375,000購買乙公司之不動產。現甲公司因其資金需求,擬於向乙公司購入不動產後,旋即以市價每坪$390,000出售予非關係人之丙公司。丙公司將於購入該不動產時同時出具承諾書,承諾給予甲公司一買回選擇權,使甲公司有權於不動產過戶後三年內,要求依原始買賣價格買回該不動產,且丙公司不得拒絕。
試問:
一、甲公司出售該不動產予丙公司時,適當之會計處理為何?相關處分利益是否應視為未實現,全數遞延至甲公司之買回選擇權失效後方認列為利益?
二、甲公司應如何認列所取得之買回選擇權?
A:
一、甲公司將不動產出售予丙公司後,仍有再買回該不動產之權利,故甲公司對該不動產仍持續參與。因此,甲公司於移轉該不動產時,應將該交易視為融資,並將交易所得價款認列為負債,不得除列該不動產或認列任何處分損益,亦無須認列該不動產之買回權。甲公司應持續提列該不動產之相關折舊費用,並應設算相關租金收入及利息費用。
二、甲公司嗣後若執行買回權買回該不動產,應視為負債之清償。甲公司若未買回該不動產,則應於買回權失效時除列該不動產及負債,並將二者之差額認列為處分損益。
案例6 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會計處理。
Q:
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非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員工分紅不論係以現金給付或採發放股票之方式,其所產生之負債,係來自員工提供勞務而非與業主間之交易。因此,企業對員工分紅成本之認列,應視為費用,而非盈餘之分配。企業對員工分紅之預期成本,應於其具法律義務(或推定義務)且可合理估計該負債金額時,予以認列。
(二)基於前述之會計原理,員工分紅金額若非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時,其會計處理如下:
1.企業無裁量權(例如依盈餘8%提列):
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企業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並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若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2.企業具裁量權(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
企業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必須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並認列為費用。於期後期間之董事會決議之發放金額有重大變動時,該變動應調整當年度(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之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時,若金額仍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二、有關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亦比照員工分紅規定辦理。
三、企業於編製期中財務報表時,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應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第12段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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