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303期

案例1 買賣受限之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疑義。
Q:
甲公司投資國外乙公司股權,其持股比率未達重大影響力,且乙公司股票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以成本衡量。乙公司嗣後於集中市場掛牌交易。但於乙公司掛牌半年內,甲公司持有之股權受限制不得於市場買賣;半年後雖將可於市場買賣,惟每日可買賣之數量仍受限制。甲公司所投資之乙公司股權受閉鎖期限制時,其公平價值應如何決定?又甲公司所投資之乙公司股權每日可買賣數量受限時,其公平價值應如何決定?

A:
一、企業所投資之金融商品若受閉鎖期限制而無法出售,應視為不具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金融商品。企業得以基於相同但未受限商品之活絡市場公開報價,再適當調整受限影響之方式,估計該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若受限之影響無法可靠衡量,則應以成本衡量。
二、企業所投資之金融商品若具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但每日可出售之數量受限時,企業仍可依其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決定該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

案例2 持有限制上市交易股票會計處理疑義。
Q:A公司為上市公司,B公司為A公司之子公司。民國98年間由於A公司受工程案之影響,其為改善財務結構而辦理之現金增資被主管機關限制上市交易,須待工程案完工且承攬該工程之應收款項收款完成,才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限制上市買賣之禁令。
試問:B公司所持有A公司限制上市交易之股票,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應以公平價值評價或以成本評價?
A:
一、B公司所投資之A公司普通股受主管機關限制不得於集中市場交易,其性質異於其他於集中市場交易之A公司普通股,故應視為不具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金融商品。
二、B公司得基於A公司普通股之活絡市場公開報價,再適當調整受限影響之方式,估計所投資A公司普通股之公平價值,若受限之影響無法可靠衡量,則應以成本衡量。除A公司普通股被分類為公平價值列入損益金融資產之情況外,B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A公司普通股是否發生減損。

案例3 取得商標暨經營權會計處理疑義。
Q:
一、乙公司主要從事A品牌產品之產銷,96年中乙公司將A品牌產品獨家「經銷權」授予甲公司(主要從事品牌及產品代理事業),另截至96年底甲公司有預付乙公司貨款1億元。為解決甲、乙公司間預付貨款之債權債務問題,96年底乙公司將「A品牌經營權」(含生產、行銷、通路及A品牌商標使用權等)委託並授權甲公司經營,並以甲公司受託經營所產生之利潤優先抵償乙公司所積欠甲公司之上述債務。
二、98年初甲公司透過法院拍賣程序,以放棄對乙公司之債權2,700萬元承受A品牌商標專用權,並於智慧財產局完成移轉程序。
請問,上述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商標暨經營權之入帳金額為何?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0段規定,單獨取得之無形資產,其成本通常能可靠衡量。例如,以現金或其他貨幣性資產作為對價時,其成本能可靠衡量。同號公報第21段規定,單獨取得無形資產之成本包括下列各項:
1.購買價格,包含相關稅捐。
2.為使該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前之可直接歸屬成本。
因此,甲公司透過法院拍賣程序,以債權2,700萬元承受A品牌之商標專用權,應以該放棄之2,700萬元債權作為支付對價。其長期應收款1億元扣除前述以債權承受後之餘額7,300萬元,仍屬甲公司之債權,惟該債權無法收回部分之已提列備抵呆帳應作為減項,且應於期末依債權收回之可能性評估提列備抵呆帳餘額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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