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301期

案例1 軟體授權收入認列疑義。
Q:
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簽有軟體採購暨授權契約,依據合約規定甲公司授與乙公司於合約期限內複製之授權,授權金之計算係以乙公司複製產品之數量為基礎。乙公司每季提報複製生產約定產品之數量予甲公司,以計算授權金之金額。惟甲公司表示無法及時取得乙公司所提報之複製數量報表(須遞延一季方能取得此報表);此外,甲公司無法即時合理估計該數量,作為收入金額可靠衡量之依據。則甲公司有關軟體授權他人使用之情況,其收入認列之時點為何?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之規定:企業因他人使用其資產而產生之利息、股利及權利金等收入,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
(1)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2)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前述套裝軟體授權契約,應於符合上述規定之所有條件時,方應認列收入。

案例2 手機補貼款及佣金支出會計處理疑義。
Q:行動電話業者推出促銷方案,客戶可以低於手機成本之優惠價格購買特定機種之手機,而該優惠價格與手機成本間之價差則由行動電話業者補貼予經銷商,但客戶與行動電話業者約定需租用其門號達一定期間以上,提前退租者需賠償違約金。此外,行動電話業者尚需依經銷商所代售之門號數支付特定金額予代理商,故行動電話業者因此類促銷專案所產生之支出包括手機補貼款與對經銷商之佣金支出。
試問:行動電話業者於客戶中途解約時收取違約金之營運方式,若發生因專案促銷所產生之手機補貼款及佣金支出,該等支出是否可認列為資產,並於合約期間內攤銷?
A:
佣金支出及手機補貼款等之推銷費用因其未來經濟效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不確定,不應遞延列為資產。惟若與客戶簽訂之契約中訂定客戶若提前解約則沒收保證金者,該已收取之保證金係由客戶負擔,對其未來繼續使用門號之意願影響重大,故佣金支出及手機補貼款等費用得於保證金減除可能無法收回款項之額度內予以遞延,按合約期限攤銷。但遞延金額不得超過合約期間內可能收取之最低月租費收入。客戶違約沒收保證金時,未攤銷之遞延金額應立即轉列為費用。惟違約賠償金因尚未收現,故不得比照保證金,於額度內遞延佣金等推銷費用。

案例3 生物科技收入認列疑義。
Q:甲公司為專業幹細胞研發應用儲存公司,主要服務係為消費者提供幹細胞之收集、處理及冷凍儲存。目前台灣之幹細胞服務市場,皆由同一家公司提供處理及冷凍儲存服務,未有單獨提供單一服務者,故甲公司與客戶簽訂之合約係包含幹細胞收集、處理及冷凍儲存服務,合約中處理及冷凍儲存之單項服務價格,係參考國外其他市場之處理及冷凍儲存之一般訂價及公司各項成本動因所訂定,惟甲公司有時會視市場狀況,在合約總價不低於合理利潤下,以不同行銷方式採取調整合約內之服務單價以刺激消費者購買意願。甲公司內部之訂價係按預計提供相關服務所衍生之相關成本並加計合理利潤後予以訂定。甲公司應如何認列收入?
A:甲公司為消費者所提供之幹細胞收集、處理及冷凍儲存服務,其收集及處理過程,目的係為提供冷凍儲存之服務,故應整體視為一勞務合約,不得個別認列收入。該勞務之提供,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8段規定,當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能合理估計時,應以資產負債表日交易之完成程度(依該公報第18段規定決定)認列收入。所謂交易結果能合理估計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2.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3.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4.交易於資產負債表日之完成程度能可靠衡量。
當企業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無法合理估計時,依前述公報第29段之規定,收入之認列應考慮已發生成本回收之可能性。若已發生成本很有可能回收時,應就預期可回收之已發生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若已發生成本非屬很有可能回收時,不應認列收入,且該已發生成本仍應於當期認列為費用。若企業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估計發生虧損時,應立即認列損失。但如以後年度估計虧損減少時,應將其減少數沖回,作為該年度之利益。

案例4 匯兌損益之表達疑義
Q:甲公司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並依中央銀行規定同時承作換匯換利契約,而換匯換利契約之主契約條件為規避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匯率利率風險;甲公司測試發現該避險交易無法適用避險會計。前述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匯率變動損益及換匯換利契約之公平價值變動應如何表達?
A:
一、甲公司無法適用避險會計之財務避險交易中,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匯率變動應列為兌換損益,不得列為金融資產(或負債)評價損益;換匯換利契約之公平價值變動應列為金融資產(或負債)評價損益,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二、甲公司得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前述財務避險之詳細內容及不適用避險會計之原因。例如,揭露前述財務避險相關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換匯換利契約之帳列科目及當期列入損益之金額等。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