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6日 星期六

引進噸位稅,期待符合租稅中立性

行政院賦改會已決議通過我國實施噸位稅制,據知有關單位日前已將實施方案送交行政院審議,如順利通過修法,最快預計可自2010年適用。噸位稅係國外實行多年稅制,是否符合我國海運產業所需及租稅公平?面對正反輿論,財政部與交通部能否將遊戲規定設好,將是執行關鍵。
■ 張書瑋‧會計研究月刊編輯
 
 
 
行政院賦改會日前討論「實施噸位稅之研究」,決議通過我國實施噸位稅之建議,並授權財政部會商交通部就相關配套措施等實施細節再行研擬。其實,噸位稅(Tonnage Tax)並非新名詞,早自1996年起,歐洲一些國家為解決因國輪船隊流失,造成國家稅收減少等問題,而實施噸位稅;實施方式多按船舶淨噸位乘上每噸每日應稅利潤設算出公司的推定利潤,作為稅負課徵基礎;它是一種選擇性稅制,即提供海運業者(航商)航運相關業務收入之所得稅計算與課徵的另一替代方式,與現行營所稅課稅方式並行,由業者擇一適用;一般而言,一旦選擇採用噸位稅,於一定期限(通常為五至十年)內,即不得變更。依交通部日前提出推動噸位稅制之說明,我國實施噸位稅之效益在於,將可提高國輪歸籍、增加僱用國籍船員之誘因,並提供實習生名額對海事教育及海員之培養均有立即助益,另航商須在我國設立商業管理總部,將可望帶動金融、海運週邊產業發展及消費,促進就業機會與人才培育,振興海運業競爭力。然而,如果回溯到賦改會討論噸位稅制之初,不少學者則是傾向不實施,理由不乏有,稅制應考量全體產業的公平性,針對個別產業的租稅需求,宜回歸產業政策辦理;或按噸位推定利潤,並不考慮業者營運績效,且一旦選用可能無法適用盈餘互抵或其他優惠規定,不見得有減稅效果,亦可能造成稅務行政成本與輕稅簡政的稅改目標不符等。最後在考量國際間及鄰近國家(如印日韓)不少已相繼實施,並為解決我國一直以來權宜輪(註1)比例過高及相關經濟面考量,於是採納海運業者意見,噸位稅一案於是逆轉,拍板定案。
以租稅面考量,實施必要性學者仍存疑義 身為本研究之指導教授,台北大學財政系教授黃世鑫個人並不贊成現階段實施噸位稅,甚至直言噸位稅不可行。他指出,賦稅署的研究報告主要參酌交通部提供之有關噸位稅研究文獻(註2),惟該參考文獻內容雖十分詳盡,但主要是從各國噸位稅制度面切入,並以非租稅面,即探討海運實施噸位稅是否提升國籍輪登記數及增加總噸位數,改善海運業發展,為出發點;黃世鑫認為,稅改應以租稅或財政的立場,焦點在海運業目前所得稅申報與課徵是否確有亟需改革之處,或為簡化稅務行政之目的,考慮實施噸位稅與否;而目前海運業者課稅似相關困擾,故噸位稅並沒有研究的價值。
......欲詳全文,請參考會計研究月刊286期第1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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