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2009/7/11財經要聞

無虧損公司 盈餘擬發放新股或現金
行政院日前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明定無虧損公司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希有助於吸引投資。另為免上市櫃公司股東會過於集中有損股東權益之虞,擬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將電子股票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亦明定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不得以章程排除之。同時增列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規定,其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辦法,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修訂條文將儘速送立法院審議。

上市櫃收回緩課股票 明定課稅基礎
為解決上市櫃公司因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向股東收回緩課股票時,無公平價格可供參考之現況,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明訂公司股東取得符合緩課之股票於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之收盤價格」,未上市櫃公司則應依「減資日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以減資基準日之資產淨值按當日實際流通在外總股數為基準計算之),計入減資年度(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所屬年度為準)該股東之所得額課稅。

微型保險最高30萬保額 即將上市
金管會日前通過「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草案,未來保險業可開辦低保額、低保費之微型商業保險商品,提供經濟弱勢者特定風險之基本保障。為符合簡單原則,金管會規劃之微型保險,初期險種限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及一年期傷害保險二種,最高保險金額皆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微型保險商品應由經濟弱勢要保人自行支付保險費,非由政府補貼。經濟弱勢者範圍包括:無配偶之個年所得25萬以下、夫妻所得50萬以下、中低收入者、具原住民、漁民、身心障礙身分者、特殊境遇家庭,或其他社服團體機構服務對象等。


勞基法擴大保障 自由職業團體七月一日起適用
行政院勞委會近年逐步擴大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九十八年度繼將工商業團體、社會團體納入勞基法適用後,日前再經檢討與評估後,認為自由職業團體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公告其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意即凡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自由職業人員組織之公會及由該公會組成之聯合會等會務人員,即日起適用勞基法保障。再者,「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傳教機構」也將解除排除適用規定,預計分別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起公告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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