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土地長期出租並設定地上權予他人興建建築物之會計處理。
Q:
甲公司與他人簽約,將其土地以設定地上權50年之方式出租。另承租人應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或撤銷後,將相關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無條件且無償移轉登記為甲方所有,並點交甲公司。甲公司擬就建築改良物營建成本按耐用年限分年提列折舊,二者之差額認列為建築物成本。惟建築改良物係由承租人興建,甲公司可能無法得知實際營建成本及耐用年限。試問:
一、若甲公司無法得知實際營建成本及耐用年限,則應以何基礎認列租金收入及折舊?
二、甲公司分年將租金收入及折舊二者之差額認列為建築物成本,該項建築物成本是否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
A:
一、甲公司如無法得知實際營建成本,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4段規定以合理基礎估計該建築物之營建成本,並以類似資產之經驗為基礎,並以過去經驗及客觀資訊為依據,合理估計該建築物之耐用年限。
二、該建築物應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且其可回收金額之估計不因甲公司與承租人之合約關係而與其他建築物有所不同,若進行減損測試之結果發現有減損損失,則未來所應認列之租金收入及其他資產,應依新估計之現金流量,分年認列。若估計之資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已認列其他資產之帳面價值,則差額應認列減損損失。
案例2 合建分售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於97年度取得數筆建地,擬以「合建分售」型態與其他建設公司合作興建。合建分售係由地主提供土地,而由建設公司提供資金興建房屋,雙方須共同出售土地及房屋。地主及建設公司約定銷售收益之分配比例,以各自名義分別與購屋者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及房屋買賣契約,並各自取得土地價款及房屋價款。
試問:甲公司以「合建分售」型態與其他建設公司合作興建,是否得依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地利益?
A: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所規定之完工比例法,係企業承攬長期工程合約時所適用之會計處理。甲公司僅提供土地而未參與承建工程,故不得適用完工比例法。
二、甲公司以合建分售形式出售土地時,應於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之條件時,始認列處分土地利益。
案例3 專利權訴訟支出認列疑義。
Q:於專利權之存續期間內,因受到侵害而發生訴訟,有關專利權訴訟支出之會計處理為何?
A:
有關因專利權而發生之訴訟支出,若為敗訴,則該訴訟支出應認列為費損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進行減損測試,並重新評估該專利權之剩餘耐用年限;若為勝訴,該訴訟支出如僅維持該專利權原來之績效水準並無法增加該專利權之未來經濟效益,則該訴訟支出亦應認列為費損,不得增加無形資產之帳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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