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306期

案例1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疑義。
Q:
A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E公司為一上櫃公司,A公司直接持有E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為40.85%,A公司另透過B、C二家子公司間接持有E公司有表決權股份7.99%。又A公司持股38.89%之F公司持有E公司6.05%之有表決權股份,而E公司亦持有F公司19.05%之有表決權股份。綜上所述,A公司對E公司及F公司是否具有控制能力?
A:
一、問題所述交叉持股之情況,若經判斷A公司對E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則A公司對F公司亦具有控制能力。A公司於判斷是否對E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應計算A公司直接或間接透過子公司持有E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A公司除對E公司直接持有40.85%之表決權外,尚包括透過對B公司及C公司兩家子公司之控制,而間接持有E公司7.99%之表決權,及其持股38.89%之F公司間接持有E公司6.05%之表決權,共計54.89%,除另有反證外,應視為A公司對E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二、A公司於判斷是否對F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其持有表決權股份之計算應為A公司對F公司之直接持有38.89%之表決權加上E公司對F公司間接持有19.05%之表決權,共計57.94%,除另有反證外,應視為A公司對F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案例2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出售期間疑義。
Q:
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之期間有無限制?
A: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若主要將以出售之方式而非透過持續使用回收其帳面價值,且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1及22段之規定時,企業應將其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同號公報第23段有關延遲至一年以上之規定,應依第9段規定判斷,第9段均要求延遲之因素於一年內可妥善解決,或者符合第22段一年內完成出售交易。故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若依規定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者,應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若因第9段規定而延遲者,亦不得再超過ㄧ年,亦即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之期間總計不得超過兩年。

案例3 選擇權避險疑義。
Q:
一、甲公司持有乙公司普通股5,000股,並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原始投資成本為每股$15。甲公司於97年12月1日支付權利金$1,000購入一乙公司普通股賣權,該賣權之持有人得於97年12月31日以每股$20賣出乙公司普通股2,000股。97年12月1日乙公司普通股之市價為每股$20。
二、甲公司將所購入賣權之內含價值部分指定為2,000股乙公司普通股之避險工具,以規避所投資乙公司普通股價格下跌之風險。此避險關係假設係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之所有條件,故可適用公平價值避險會計。97年12月31日,乙公司普通股之市價上漲為每股$23,甲公司並未執行賣權。
請問,甲公司於97年12月31日對於指定為被避險項目之乙公司普通股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適用公平價值避險會計時,被避險項目因所規避之風險而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應調整被避險項目之帳面價值並立即認列為當期損益。
二、甲公司之避險策略若敘明避險範圍僅限於賣權內含價值受被規避風險影響之區間,則因其指定避險之範圍並不包括乙公司普通股價值上漲之情況,故於97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應依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會計處理規定,將所持有乙公司普通股於 12月1日至12月31日間之公平價值增加金額$15,000,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
三、甲公司若於相關避險文件中指明被規避風險係乙公司普通股價值變動之風險,由於當乙公司普通股價值上漲時,選擇權之內含價值並未同步下跌,故該避險並非高度有效,不得適用避險會計之規定。因此,甲公司仍應依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會計處理規定,將乙公司普通股之價值變動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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