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市場不活絡時之公平價值衡量(一)
公平價值會計推行至今,引起國內外政經界不少的討論與討伐。在IASB放寬金融資產重分類的限制之後,又針對金融商品在不再活絡市場中的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提出了專家報告。本系列分為三篇,首篇將從不活絡市場對公評價值會計之影響談起。
■黃金澤.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為因應金融海嘯之衝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於2008年10月13日公布放寬交易目的等金融資產重分類限制之會計公報修訂,緊接著在10月底又公布另一項與公平價值會計有關之報告,此即由專家顧問團(Expert Advisory Panel)為因應金融穩定論壇(FSF)建議所提出之報告「當市場不再活絡時金融商品公平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此報告雖非會計準則公報,但對現行公平價值會計之實務指引帶來關鍵影響及釐清作用,尤其目前若干金融機構(甚至政治人物)指控公平價值會計為金融海嘯之幫兇,為避免政治力介入會計準則之訂定及實施,此報告所提供之指引,或可稍解實務上之疑慮。特別在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衡量,當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已不存在時,如何運用評價方法估計公平價值,以及由外界第三人(包括交易商及評價服務機構)所提供公平價值資訊之宜注意事項等,此報告均有相當詳盡之說明。雖然我國企業持有較複雜之金融商品,例如金融保險業投資於債務擔保憑證(CDO)及結構式投資工具(SIV)等,相對而言並不重大,或大多已提列鉅額損失,但對其公平價值之決定似仍力有未逮。透過本文之介紹及說明,希能有助於我國企業實施公平價值會計之實務指引,進而增進企業財報資訊之透明度。市場不活絡及公平價值會計之影響
依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為公平價值之最佳證據。當市場不活絡時,則以評價方法估計公平價值;但若為權益商品或與其連動及交割之衍生性商品,且符合特定條件時,則以成本衡量。由於金融海嘯對若干金融商品(例如CDO及SIV等)之市場交易產生重大衝擊,使原本之活絡市場變成不活絡,而改以評價方法估計公平價值。但實務上對如何估計之爭議不斷,例如如何認定部分市場交易價格是否為「受迫交易」不具公平價值代表性而不予以引用,以及使用評價模式時應納入那些考量因素等,會計公報尚無具體之規範。因此,FSF乃建議IASB應提供適當之實務指引,以減少疑義或爭議。在說明市場不活絡時之實務指引前,宜先瞭解我國會計公報對公平價值衡量及認列等規定如下:
一、公平價值之決定:
1.公平價值之定義(見於財會第三十六號公報「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以下簡稱三十六號公報):
公平價值:係指雙方對交易事項已充分瞭解並有成交意願,在正常交易下據以達成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之金額。
2.公開報價VS.評價方法:
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通常為公平價值之最佳證據。若資產負債表日無公開市場報價且自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無顯著變動,則最近交易日之公開市場報價可視為公平價值。金融商品之市場若不活絡,宜以評價方法估計公平價值。使用評價方法之目的係為建立衡量日之可能交易價格,該交易價格為一般商業考量下之正常交易價格,而評價方法宜考量市場參與者於訂價時考慮之所有因素,且與公認之金融商品訂價方法一致。金融商品常用之評價方法包括參考最近市場交易(該交易為交易雙方已充分瞭解並有成交意願之正常交易),或參照其他實質上相同之商品當時市場價格、現金流量折現法及選擇權訂價模式等。若有市場參與者通常使用之評價技術並以之決定金融商品之價格,且已證明該評價技術能提供可靠之估計價格(及市場實際交易價格),則企業宜使用該評價技術。
......欲詳全文,請參考會計研究月刊286期第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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