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

台灣即將在2013年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表,而財務報表的架構與組成方式,需依照IAS 1的規定所編。本文介紹了IAS 1的內容,並與現行台灣的規定進行比較。■作者:李宜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全球資本市場組會計師
■作者:林佳鴻‧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協理
 
 
在台灣2013年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時,有一些國際會計準則公報是一定會影響所有台灣企業的,比如說IFRS 1「首次採用IFRS」,IAS 12「所得稅」及IAS 33「每股盈餘」等。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也是其中之一。當企業第一次聽到要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一定會問的幾個問題中,通常也都會有「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到底的長相和台灣會計原則財務報表的長相到底有什麼不同?」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就是一號規範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長相」的最基本原則,它呈現了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的架構,而其他公報則是決定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的內容。也因此,IAS 1,不管是對財務報表準備者或是對財務報表閱讀者而言,都是相當重要的一號公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2007年9月發布最新版本的IAS 1,並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實施,其主要內容,如同前段所述,係對財務報表目的、編製基礎以及主要報表及附註的最低揭露標準等等,做出定義與說明,而台灣公開發行以上公司財務報表之編製與表達,主要則是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一號公報「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及「有價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本文將介紹IAS 1的重要規定,並探討其規定與台灣財務報表編製與表達之實務上的重大差異。財務報表編製基礎財務報表目的在於提供有用的資訊以供報表使用者做出經濟上的決策。IAS 1的發布正是希望能建立一套標準,透過制訂財務報表編製時應遵循之基礎以及對主要報表與附註表達的最低要求,以求當期與前期報表,或是企業之間所揭露的財務報表,都具有可比較性。即使IAS 1與台灣目前規定仍有差異,但財務報表編製的基礎則是放諸四海皆準。也就是如同會計從業人員所熟知,財務報表必須在繼續經營假設的前提下以權責基礎來編製。另外,每年至少編製一次財務報表、一致性原則之遵循、除非有例外規定否則資產負債或收入費用不得互抵等基本假設,IAS 1與目前現行規定都是一致的。
 
財務報表內容對於一套完整的財務報表應有之基本組成,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與台灣規定有些不同,如表一。台灣企業較陌生的是第一、第二及第六項。對於「財務狀況表」,國際會計準則並未強制企業使用此名稱,企業仍可以繼續稱此報表為「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則是在名稱上及概念上都與台灣「損益表」不同,惟企業亦可以選擇將全部綜合損益項目以單張「綜合損益表」來表達,或選擇以兩張報表表達,分別是「損益表」(僅有「當期損益」項目)及「綜合損益表」(包括當期損益項目總額以及「其他綜合損益」項目),在下面段落中將進一步說明。第六項是台灣目前所沒有的規定,主要原因在於IFRS基本上是一個需要全面追溯適用的會計準則,在採用新準則或會計原則變動或重分類時,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一律必須追溯並且重編以前年度報表,故不僅比較期間報表有所變動,最早比較期間之期初財務狀況表亦將不同,故亦必須將其納入財務報表中。台灣規定及實務則是在採用新準則或會計原則變動或重分類時,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一律自變動當期起推延適用,不重編以前年度報表則,故無此項要求。
 
......欲詳全文,請參考會計研究月刊286期第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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