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6日 星期六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308期

案例1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表達疑義。
Q:
甲公司於98年第一季資產負債表有待出售機器設備,擬於一年內透過資產交換交易,換入另一將分類為固定資產項下之機器設備。
試問:
一、若待出售機器設備之出售方式係以具有商業實質之交換為之,則於所換入為非流動資產時,該待出售機器設備應分類為流動資產或非流動資產?
二、甲公司於編製98年前三季或當年度之損益表時,是否可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減損損失與減損迴轉利益以互抵後之淨額表達?若該資產出售並產生處分損益,是否亦可將減損損失、減損迴轉利益及處分損益以互抵後之淨額表達?
A:
一、若該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係用以交換非流動資產時,該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仍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
二、企業之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於同一期財務報表期間發生之減損損失與減損迴轉利益得以互抵後之淨額表達。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同一期財務報表期間完成出售交易所產生之處分損益,亦得與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以互抵後之淨額表達,並應準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00段之規定揭露相關事項。

案例2 手機補貼款會計處理疑義。
Q:
甲公司為行動電話業者,為降低消費者申請門檻以提升第三代行動電話之普及使用,推出門號搭配手機之促銷專案。該專案係要求消費者申辦門號搭配手機銷售專案時,須與甲公司簽署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及專案同意書,該同意書內容限定立同意書人須於合約期間內使用甲公司電信服務及約定之資費方案,且於合約期間內不得異動至低於原始約定之資費方案,若遇提前退租或被銷號時,消費者應賠償合約所載之違約金金額,以補償甲公司因合約期間未滿而短收之電信收入,以及補貼手機價款所產生之損失金額。甲公司專案促銷之手機補貼款得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認列為無形資產?
A:
甲公司手機補貼款之支出得否認列為無形資產,應視該支出之未來經濟效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業而定。由於該支出之未來經濟效益具不確定性,故不應認列為資產。惟若甲公司與客戶簽訂之契約中訂定,客戶提前違約則沒收已收取之客戶保證金,則該支出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故手機補貼款得於保證金減除可能無法收回款項之額度內予以遞延,且該遞延金額不得超過合約期間內可能收取之最低月租費收入,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進行減損測試。

案例3 是否重大修改條件疑義。
Q:
一、甲公司於民國93年5月現金增資私募五年乙種特別股,發行總額新台幣1,500,000,000元,每股股息2%以年複利計算,預計於民國98年5月屆期。乙種特別股之發行條件中規定:乙種特別股發行期間為五年,除客觀因素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收回已發行特別股之全部或部分時,其未收回之特別股權利,仍依原發行條件延續至本公司收回為止外,本公司將於到期日依原始發行價格贖回。
二、甲公司於民國97年發生大幅虧損,致無盈餘收回於民國98年5月屆期之特別股,故公司擬依上述發行條件之規定,依原訂股息率按實際延展期間以年複利計算乙種特別股之股息至公司全部收回為止。
請問:甲公司若係依原發行條件之規定延續至收回為止,對該發行條件之履行是否得排除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第125段之規定,視為無重大修改原發行條件?
A:
甲公司因客觀環境影響,致無盈餘以收回於民國98年5月到期之特別股,故擬依原發行辦法延續至全部收回為止。若該延續乃依據該特別股原發行條件規定辦理,且原發行條件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開始適用後未曾修改,則非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第125段所述重大修改原發行條件之情況。

案例4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收入認列疑義。
Q:
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簽訂合建契約書,甲建設公司提供資產與乙地主合作興建房屋,並採合建分屋方式進行。甲建設公司建造之房屋分為A、B及C三棟,依契約書所定之分配,甲建設公司分得B棟及部分C棟,乙地主分得A棟及部分C棟。A、B及C棟共用一建造執照,A及B棟於95年開工,預計98年完工,C棟預計於98年開工,於100年完工。
試問:甲建設公司如採用全部完工法認列損益,屬甲建設公司分得之B棟部分之損益是否於98年完工取得使用執照,並出售交屋予買主時,依出售情形單獨認列損益?或須遞延至100年C棟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得依出售情形認列損益?
A:
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合建分屋,甲建設公司分得之B棟建築物雖先行完工,但應交付予乙地主之A棟及部分C棟尚未完工交屋,若此建案不符合完工比例法之規定,而應採用全部完工法時,因賺取收益之活動尚未完成,故不得先行認列B棟建築物之損益。

案例5 退休金會計處理及公報適用疑義。
Q:
甲公司為一外商公司在台子公司,且未公開發行,該公司對正式聘用的員工訂有一確定給付退休辦法。自民國98年度起,該公司為配合母公司之會計政策,擬將“未來薪資增加之影響數"(即資產負債表日,預計給付義務(PBO)超過累計給付義務(ABO)部分)貸計「應計退休金負債」,並借記「Accumulated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股東權益減項)」。
試問:甲公司是否可依母公司之會計政策,將預計給付義務(PBO)超過累計給付義務(ABO)部分提列應計退休金負債?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之定義,最低退休金負債係為資產負債表日累積給付義務超過退休基金資產公平價值之部分。該公報第33段規定,最低退休金負債為資產負債表上應認列退休金負債之下限。若帳列之應計退休金負債低於此下限金額,則應將其不足數部分補列,貸記「應計退休金負債」。甲公司於認列退休金負債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不得將預計給付義務超過累積給付義務部分列入應計退休金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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