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反肥貓條款 新公布
金管會日前修訂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之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有關反肥貓條款,規定如下:
1. 在現行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下,明訂須強制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之條件:(1)銀行、票金公司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5%;(2)最近一次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金管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銀行、票金公司低於8%,金控公司低於100%;(3)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4)經金管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2. 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3. 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50%者,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50%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保險業不動產投資 認列標準新解
金管會日前釋示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之二條,所稱不動產投資「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係指不動產達可使用狀態並已利用,且有合理之投資報酬率者,可認定為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且合理之投資報酬率以不動產出租率達60%且年化收益率不低於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另不動產達可用狀態但未利用者,應敘明可用狀態與實際利用無法同時配合之特殊緣由專案報核;未達可用狀態但已開發中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核;若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且未開發者,則原則禁止;但例外狀況,如無法開發亦無法處分轉讓者,應專案報核。保險業應於上開處理原則正式發布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申報作業。並須於公司資訊公開網頁公開揭露投資用不動產之使用收益情形
個人投資金融商品 所得一律10%分離課稅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前三讀通過,新修訂個人投資短期票券、不動產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以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等,一律按10%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課稅;至於營利事業依法應設帳記載,所持有前述該等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則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稅。該修訂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適用。財政部表示,將儘速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規,以利順利實施。
就保法新修訂 育嬰津貼、失業給付最長可領12個月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條正案,除將加保年齡上限由六十歲提高至六十五歲,延長中高齡(年滿四十五歲)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失業給付期間至九個月,必要時可再延至十二個月,並將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台臺工作者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外;增列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即被保險人就保年資累計滿一年,子女為三歲以下,得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每月可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領取津貼,每一子女其父母各得請領最長六個月,合計最長十二個月。勞委會表示,本次修法將可使所有參加就業保險五百五十萬名受僱勞工受惠,惟初估支出年增約80億元,將由就保基金支應。另外「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修正案同時經三讀通過,勞工年滿六十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十年以上,即得自請退休。
大陸創業板5月1日施行 鎖定創新成長型企業
中國證監會日前公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之發行人必須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另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以及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再者,該辦法對於發行人需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機構、會計基礎工作,編製財務報表相關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資金管理制度等亦有明確規範。
有意在創業板上市者,須製作相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證監會將於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如受理申請將續進行審核。一經核准,發行人應於六個月內發行股票,如未發行則該核准失效;若申請未獲核准,應自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申請。中國證監會亦表示,創業版主要目的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發展,故創業板公司應為具備一定的盈利基礎、資產規模,且需存續一定期限,具有較高的成長性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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