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開發工業區代墊利息轉列應收款項會計處理疑義。
Q:企業受政府委託開發工業區所代墊之利息,可否於實際收現前認列為收入?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之規定,企業因他人使用其資產而產生之利息、股利及權利金等收入,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
(1)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2)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開發工業區之代墊利息應依此規定及合約實質內容判斷,認列應收款及相關收入。
案例2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估計折現率之疑義
Q:企業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評估減損時,可否直接以加權平均資金成本作為折現率?若其符合第三十五號公報對折現率之規定而可引用時,是否需將其調整至稅前基礎,且於調整時有無應考量之因素?
A:
一、 企業於決定資產減損之折現率時,若類似資產於當時市場交易所隱含之報酬率可由市場直接取得,應採用該隱含報酬率,若無法由市場直接取得該隱含報酬率,則企業應考量該資產之特定風險,以估計折現率,此時可以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折現率之考量基礎,惟於採用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時,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之規定作周延考量。
二、 企業評估減損時,所採用之折現率應採稅前基礎,若以稅後為基礎時,該基礎應予調整以反映稅前比率。故若採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折現率時,自應將稅賦之影響排除以調整至稅前基礎。
案例3 結構式定期存款合約。
Q:
甲公司與銀行簽定長天期之存款合約,合約要求甲公司應將該存款存滿至合約到期日。甲公司若欲提前解約,須負擔合於市場評價之解約成本(例如銀行因解除此合約相對拋轉部位而承受之損失)。銀行則有權每期付息後提前解約並返還本金(以事前通知為原則)。該存款係以分期固定利率決定利率,即與交易銀行事先約定之分期固定利率為利息計算基礎,除以上所述並無其他權利義務。
試問
甲公司所從事之分期固定利率型之定期存款合約,因其計息基礎均採事前約定之固定利率,是否得視為現金或約當現金?
A:
甲公司所從事之來函所述分期固定利率型之定期存款合約,若未含嵌入式利率衍生性商品,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現金流量表」及(93)基秘字第299號解釋函之分類標準,列為約當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惟若該存款合約之解約代價不小(例如解約代價金額將侵蝕至其本金金額),則該存款合約不得列為約當現金。
案例4 投資成本低於股權淨值與資產減損之疑義。
Q:
一、 A公司持有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持股比例為25%),A、B公司皆為上市公司。A公司於投資B公司時,因B公司部分資產之帳面價值高於公平市價,故產生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差額,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之規定處理。
二、 B公司因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評估資產可能已有減損而認列減損損失。惟B公司經減除資產減損損失後之每股淨值仍高於A公司投資B公司之每股帳面價值。
試問若B公司已認列相關資產減損損失,則A公司對投資B公司之相關會計處理為何?
A:
一、 A公司投資B公司之投資成本低於股權淨值之差額,係因B公司部分資產之帳面價值高於公平市價所致。因此,若B公司因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認列減損損失並降低前述資產之帳面價值時,A公司應將相關之未攤銷差額沖銷。
二、 即使B公司已認列減損,其股權淨值仍未必代表A公司對B公司投資之可回收金額,故A公司當期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對B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是否發生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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