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教學教材銷售收入疑義
Q:
甲公司係一製作及銷售套裝教學教材之公司,甲公司所銷售之套裝教學教材,其所有教學內容已事先錄製於光碟中;惟為保護公司之智慧財產權,避免消費者從事複製及重複供他人使用,消費者於每次讀取教學光碟時,須先連線至甲公司主機,輸入帳號及密碼,經驗證身份無誤後,始可完整讀取光碟內容,同時,非經甲公司之同意,消費者不得將帳號及密碼轉讓予他人使用。甲公司除一方面透過身份驗證機制保護其智慧財產權,並進一步透過該機制限定教學光碟之使用期限(自購買日至學年結束日),以避免消費者將教學光碟無限制轉借他人使用,故消費者於該教材到期後,如欲繼續使用教學光碟,則須增購期間使用權限。
試問:
甲公司應如何認列銷售教學光碟相關收入?
A:
一、甲公司於所製作及銷售之教學光碟中加入驗證機制,該驗證機制限定教學光碟之使用期限,且消費者於每次使用教學光碟時,須先連線至甲公司電腦主機,輸入帳號及密碼方能使用,且非經甲公司之同意,不得將上開帳號及密碼轉讓予他人使用。此種具有使用期限且使用期間仍須由甲公司控管之產品,就經濟實質而言,係屬勞務之提供。
二、甲公司既提供勞務,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1段之規定辨理。
案例2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估計折現率之疑義
Q:企業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評估減損時,可否直接以加權平均資金成本作為折現率?若其符合第三十五號公報對折現率之規定而可引用時,是否需將其調整至稅前基礎,且於調整時有無應考量之因素?
A:
一、 企業於決定資產減損之折現率時,若類似資產於當時市場交易所隱含之報酬率可由市場直接取得,應採用該隱含報酬率,若無法由市場直接取得該隱含報酬率,則企業應考量該資產之特定風險,以估計折現率,此時可以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折現率之考量基礎,惟於採用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時,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之規定作周延考量。
二、 企業評估減損時,所採用之折現率應採稅前基礎,若以稅後為基礎時,該基礎應予調整以反映稅前比率。故若採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折現率時,自應將稅賦之影響排除以調整至稅前基礎。
案例3 AMC承受擔保品而支付土地增值稅疑義
Q:當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以土地作為擔保之不良債權時,資產管理公司為承受法院拍賣此土地擔保品,通常須待原土地所有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方可取得法院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此項代繳納之稅款,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A:資產管理公司承受擔保品相關之土地增值稅已內含於拍賣價款中,不得再計入承受土地之成本,以免高估承受土地之帳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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