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銀行已轉銷呆帳催收戶獲法院裁定重整完成後,得否回復列為放款疑義。
Q:關於銀行已轉銷呆帳之催收戶,如獲法院裁定重整完成,原轉銷之呆帳得否回復為放款列帳?如得回復為放款,其列帳方式及呆帳收回之會計處理方式為何?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八號「銀行財務報表之揭露」第44段規定,銀行放款及墊款或其他資金融通無法收回之損失風險,若屬可明確認列之損失者應認列為當期費用,並提列備抵損失作為該放款及墊款之評價科目。轉銷呆帳時應考量其擔保品價值,屬擔保品足以擔保回收部分不宜轉銷,關於銀行已轉銷呆帳之放款,已獲法院裁定重整完成者,應再考量債務人是否有營運好轉之跡象及是否提供額外之擔保品等因素,俟確定該放款回收很有可能時,始得將原轉銷之呆帳回復。
案例2 功能性貨幣疑義。
Q:甲公司為一跨國性企業,其營運總部及主要生產活動均在台灣,但其絕大部分之銷貨係以美金計價及收款,主要之原料及生產設備之採購亦是以美金為計價及付款。甲公司可否不以新台幣為功能性貨幣而以美金作為功能性貨幣編製財務報表?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功能性貨幣」之定義,係指國外營運機構經營決策及收支所使用之主要貨幣。國外營運機構,係指本國企業在國外營運之分公司、子公司及採權益法處理之轉投資事業。而在台母公司非屬國外營運機構,故無須判斷功能性貨幣,應以新台幣編製財務報表。
案例3 其他可能形成控制能力之情形。
Q: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外,實務上是否尚有其他持股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具有控制能力之情形?
A:投資公司符合「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關於控制關係之規定,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關係者,亦屬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之情況。
案例4 幼教產品收入認列疑義。
Q:一、甲公司主要從事遊戲軟體、幼教軟體之製作及發行,其中A產品屬於幼教軟體產品,其產品的組合為學習光碟及為掌握學習成果所附加之一年期或三年期網站評量服務。
二、有關A產品之銷售,甲公司與經銷商雙方之權利義務及消費者互動模式,說明如下:
1.甲公司負責研發及生產,經銷商負責銷售。
2.A產品在上市前所投入之研究發展費用悉已於各該研發階段認列當期費用,經銷商負責銷售予客戶,消費者如使用A產品之衍生性產品及服務,甲公司需額外收費。
3.對客戶權利、義務:甲公司擁有產品服務及智慧財產權,經銷商擁有經銷權及負責銷售服務及因銷售所衍生之服務。消費者若對產品內容有疑義,由甲公司提供諮詢服務及維持網站正常營運,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及必要維護,所衍生之成本由其自行負擔。
4.收款程序:甲公司於簽約時取得經銷商最低保證銷貨金額之票據,經銷商負責對消費者直接銷售或分期付款銷售並收取相關價金。
三、甲公司對於A產品內容提供服務及保證。
試問:此幼教產品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方法為何?
A:問題所述之銷售交易,因甲公司需負責維持網站正常營運,故不符合認列收入之條件。另因問題所述網路服務若未提供,客戶有權要求賠償,故甲公司就網路服務部份應遞延依已履行勞務量佔全部履行勞務量之百分比認列收入。綜上所述,此網路服務項目之收入不宜於出售時即全額認列為收入,倘甲公司無法區分網路服務與光碟產品之收入,應將收入全部遞延於服務履行期間認列收入。
案例5 應收帳款融資會計處理。
Q:甲公司與乙銀行所簽訂之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合約,明定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所還款匯入之備償帳戶,係以甲公司名義設立於乙銀行者,可否不視為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直接向甲公司償付款項?
A:本會(94)基秘字第018、019號函,有關甲公司將扣除商業糾紛估計金額後應收帳款債權予以除列之條件5第(3)項,若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所還款匯入之備償帳戶,係由甲公司與乙銀行雙方同意,而以甲公司名義設立於乙銀行,且有合約明訂該備償帳戶受乙銀行控制,當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還款匯入該帳戶時,乙銀行可立即自該帳戶逕行扣款者,則不視為應收帳款原始債務人直接向甲公司償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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