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避險工具損益之表達疑義。
Q:企業適用避險會計之避險工具損益,於財務報表中應如何表達?
A:企業若適用公平價值避險,其避險工具之利益或損失屬避險有效部分,應配合被避險項目(如存貨)之性質,列為企業營業內收支或營業外收支;避險工具之利益或損失屬避險無效部分,應與非避險之同類金融商品損益處理一致。前述避險工具及被避險項目之利益及損失於損益表中得以互抵方式表達,且應一致採用。企業若適用現金流量避險,其直接認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之避險工具利益或損失,於轉列為當期損益時,得直接調整被避險項目之相關損益科目(如銷貨收入或利息費用),且應一致採用,因此有效避險部分可能列為企業營業內收支或營業外收支。
案例2 保險合約相關之衍生性商品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疑義。
Q:請問嵌入於保險合約之衍生性商品,若符合保險合約之定義,是否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要求某些符合條件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應與主契約分別認列,惟嵌入於保險合約(主契約)之衍生性商品,若符合保險合約之定義,則保險人(即保險合約發行人)無須將該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與該保險合約分別認列,因此,在整體合約屬保險合約情況下,該保險合約與所嵌入之衍生性商品均無須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惟若保險人本身現行之保險合約會計政策要求將該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與該保險合約分別認列,或保險人1.為使財務報表對使用者之經濟決策更攸關,且可靠性未降低,或2.為使財務報表可靠性較高,且未降低對使用者之經濟決策之攸關性,得改變其對保險合約之會計政策,將該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與該保險合約分別認列。
案例3 母子公司間股權移轉之會計疑義。
Q:甲公司於九十五年五月取得乙公司100%股權,並於次日將原持股32.65%之丙公司股權以高於丙公司股權淨值之價款出售予乙公司。交易價格採雙方議價方式決定,產生未實現處分利益361,682仟元。乙公司復於當年度將上述之股權出售予其持股30.77%之丁公司。當乙公司將丙公司股權售予其持股30.77%之丁公司時,甲公司可否將原先認列之未實現處分損益轉列為己實現?
A:若甲公司與乙公司所組成之聯屬公司對丁公司具控制能力,則乙公司將所持有之丙公司股權售予丁公司應視為聯屬公司間交易,甲公司不得將未實現處分利益轉列為已實現;若甲公司與乙公司所組成之聯屬公司對丁公司不具控制能力,且乙公司將丙公司股權售予丁公司係屬常規交易情況下,甲公司始得將未實現處分利益轉列為已實現,惟乙公司將丙公司股權售予丁公司之交易,若就甲公司之情況,客觀判斷結果,經濟實質上無處分之後果,甲公司仍不得將未實現處分利益轉列為已實現。
案例4 同一會計師查核之不同公司投資同一標的及同一聯屬公司之各組成公司投資同一標的之處理疑義。
Q:甲公司於九十七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中認列A公司每股帳列成本為6元,惟乙公司持有同一標的之每股帳列成本為10元;上開甲、乙二家公司均由同一會計師簽證。同一會計師查核之不同公司投資同一標的是否應採同一評價基準?
A:同一會計師查核之不同公司,其對所持有同一非採權益法評價之股權投資評估結果,如有重大差異,會計師應審慎評估差異原因及受查公司所採用假設之合理性,以評估個別受查公司之評價結果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出具適當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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