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6日 星期一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288期

案例1 附贈禮券之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主要營業活動係銷售個人入口網站及企業入口網站等網路商品。為促銷上述商品,搭配附贈之企業禮券(可兌換甲公司所銷售之網路商品)及學習禮券(可兌換協助客戶使用電腦及軟體之課程)以專案方式銷售。試問甲公司之會計處理為何?
A:
甲公司之專案銷售收入之來源係由銷售商品及附贈之企業禮券及學習禮券所組成,其附贈之企業禮券及學習禮券,應依顧客未來可能要求之贈品金額為基礎預估可能兌換之商品成本(包括耗材,網站架設及軟體等成本) 於認列銷售網路商品服務之收入時認列為甲公司之負債或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以轉列為費用或成本。若未來可能發生之贈品金額無法合理可靠估計,則相關之收入不能認列,應就已收價款做為預收款項列為負債。

案例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否得歸類為流動資產。
Q: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於資產負債表中得否歸類為流動資產?
A:企業所持有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能分屬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惟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0及71段之規定,企業所持有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僅在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時,方應列為流動資產,否則應列為非流動資產。

案例3 房地損益認列疑義。
Q:
一、A公司向某自然人(以下簡稱甲君)簽約購買一棟大樓(可供出售使用)且已預付2.4億元,A公司也已帳列「預付房地款」科目,嗣後始得知該棟大樓已由甲君以其名義向B銀行貸款3.8億元,並辦理信託登記予C銀行(甲君為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致該棟大樓無法順利完成交易並過戶至A公司名下。為解決紛爭,三方協議如下:
1.由甲君出具「受益權轉讓與聲明書」予C銀行,將受益人(甲君)權利全部移轉予A公司。
2.依據上開「聲明書」,信託受益人之權利已移轉至A公司,故該棟大樓於尋找買主出售(三方均意圖出售之)並收取款項後,於扣除銀行借款3.8億元(乙方所借)後之餘款,可全數歸A公司所有。
3.另再由乙方開立2.4億元之本票予A公司,以作為擔保。
二、該棟大樓由二家鑑價公司進行鑑價(以當地鄰近市場售價為準)後,二家鑑價公司所鑑定之平均價為5.5億。
試問根據上述證據及情況,A公司之會計處理為何?事後,該棟大樓實際出售價格若並非5.5億元,則屬「會計估計變動」抑或「會計處理錯誤」?

A:
一、A公司向某甲君簽約購買一棟大樓且已預付部分款項,並帳列「預付房地款」科目,因其未順利完成交易且所有權未移轉予A公司,故A公司應將帳列之預付房地款重分類為「其他應收款」科目,並於資產負債表日確實評估無法收回之金額及可能性,以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二、A公司應將此交易事實及呆帳提列情形於財務報表加以揭露。若有關係人交易,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之規定處理,揭露關係人之名稱、與關係人之關係、交易種類、條件、金額及其他有助於瞭解該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攸關資訊。
三、有關呆帳損失多估或少估,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之規定,屬會計估計變動,該估計變動僅影響當期,應於當期處理,不得調整前期損益。若該款項確定無法收回時,則應沖銷備抵呆帳及該應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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