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6日 星期一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287期

案例1 判斷是否具重大影響力時應否考量潛在表決權。
Q:
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7段之規定,判斷對被投資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時,是否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17段規定考量潛在表決權?

A:
一、投資公司可能擁有認股證、股份買權或可轉換為被投資公司普通股之債券或權益商品,或其他若執行或轉換可能增加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之表決權或減少他人表決權之類似商品(潛在表決權)。決定一公司是否對另一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時,應考慮是否存在目前已可執行或轉換之潛在表決權(包括其他公司所持有之部分)及其影響。若潛在表決權須至未來特定日期或未來特定事件發生方能執行或轉換,則該潛在表決權非目前已可執行或轉換。
二、評估投資公司是否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時,應同時考量是否存在目前已可執行或轉換之潛在表決權(包括其他公司所持有之部分)及其影響,並審查所有影響潛在表決權之事實與環境(包括個別或綜合考量潛在表決權執行之條款與任何其他合約之安排),但無須審查管理當局對執行或轉換之意圖及財務能力。
三、當投資公司依權益法認列對被投資公司之投資損益及股權淨值變動時,應依現有之業主權益結構決定,不須考量潛在表決權。

案例2 財團法人取得折舊性資產之會計處理疑義。
Q:財團法人組織於接受政府直接捐贈折舊性資產,或由政府補助研究經費購買折舊性資產時,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 又財團法人組織接受政府機關或民營企業委託研究或提供服務時,依受託案件規定與需要,購買並所有權歸財團法人之折舊性資產,其取得及提列折舊之會計處理是否可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
A:
財團法人接受政府直接捐贈折舊性資產,或政府補助研究經費所購買之折舊性資產,宜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財團法人接受政府機關或民間企業委託研究或提供服務,則宜視為提供勞務而產生收入,宜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其依受託案件需要所購買之折舊性資產,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規定列為固定資產並提列折舊。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案例3 百貨業特約專櫃收入之會計處理。
Q:
與百貨業簽訂設櫃銷售合約之特約專櫃銷貨予消費者時,係由百貨業開立發票予消費者。俟百貨業與特約專櫃結算時,特約專櫃按扣除租金或抽成後之金額開立發票予百貨業。
試問:百貨業銷貨收入究以對顧客收取款項之總額列計,抑或以對顧客收取款項減除支付特約專櫃款項之淨額列計?

A:
百貨業或其合作之特約專櫃將商品或勞務售予顧客,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認列收入,惟百貨業銷貨收入究以對顧客收取款項之總額列計,抑或以對顧客收取款項減除支付特約專櫃款項之淨額列計,應以下列指標綜合判斷之:
  1.以對顧客收取款項之總額列計銷貨收入之指標,包括:
(1)百貨業係交易之主要義務人,且係由百貨業將商品或勞務提供予顧客。
(2)貨品銷售前或在顧客退貨後,百貨業承擔絕大部分之存貨風險。
(3)百貨業有權決定商品或勞務之售價。
(4)百貨業有權更改商品或勞務之內容。
(5)百貨業可選擇由何供應商提供商品或勞務。
(6)百貨業負責商品或勞務本質、型態、特性或規格之決定。
(7)顧客訂貨後或貨品運送時,百貨業承擔存貨實體損失風險。
(8)百貨業承擔顧客之信用風險。惟此指標屬較薄弱之證據,應與其他指標合併考量。
2.以對顧客收取款項減除支付特約專櫃款項之淨額列計銷貨收入之指標,包括:
(1)特約專櫃係交易之主要義務人,且係由特約專櫃將商品或勞務提供予顧客。
(2)百貨業於交易中僅賺取一定比例或金額之利潤。
(3)特約專櫃承擔顧客之信用風險。

案例4 土地建物出售予持股50%以上之子公司,其出售收益之會計處理疑義。
Q:
A公司係生產LCD液晶顯示器之電子公司,於民國95年為拓展業務,以土地及廠房作價17億及現金投資創立甲公司,A公司擁有76.19%股權。甲公司並於96年後陸續興建廠房及辦公大樓,並購買及安裝LCD所用之原料等自動化機器生產設備,於97年第三季試車,截至目前仍在試車階段尚未量產。
試問
A公司以土地及廠房作價投資甲公司,於帳上產生處分固定資產收益之會計處理為何?

A:
A公司以土地及廠房作價17億及現金投資創立甲公司,並擁有76.19%股權,A公司與甲公司同屬一經濟個體,此內部交易之利益應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4段之規定處理,該內部交易所墊高之土地及廠房成本部分在尚未實現前,性質同預收收益應視為負債。至於內部利益是否實現,端視所交易之資產是否已售予經濟個體以外之第三者或藉著使用該資產攤提折舊而實現,並非視投資意圖而定。故廠房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損益,應依其效益年限分年轉列已實現損益,土地交易所產生之未實現損益,則俟出售予第三者時,始得轉列已實現損益。

案例5 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於第三十四號公報適用後之會計處理疑義。
Q:
一、依「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辦法」規定,證券自營商可於標的公債經財政部發布標售之公告後,自其發行日之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發行日前一個營業日止買賣公債。發行前之公債買賣係以備忘分錄處理,直至公債發行日時才正式入帳處理。
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衍生性商品之定義,上述承作之公債發行前交易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適用後,其會計處理為何?

A:
一、慣例交易導致之交易日與交割日間固定價格之承諾為一遠期合約,符合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定義,但因承諾之期間短,故此類合約不宜依衍生性商品處理,而宜依交易日會計或交割日會計處理。惟合約要求或允許淨額交割者,非屬慣例交易合約,此類合約於交易日與交割日間應視為衍生性商品處理。
二、來函所述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之交易合約係允許於交割日採現金淨額交割,故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適用後,除符合(94)基秘字第367號解釋函所述條件外,應於交易日與交割日間視為衍生性商品處理。

案例6 保險業得否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Q:甲保險公司(建主)與地主簽有合建契約書,採土地及房屋合建分售方式,由地主提供土地,房屋屬建主所有,其中有關房屋起造或營造有關之風險或損害賠償等,均由建主負責處理並負完全責任。甲保險公司得否比照建設公司適用完工比例法之相關規範,認列售屋利益?
A:
一、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房預售,若能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 完工比例法認列其售屋利益:
1.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2.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3.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4.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5.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6.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二、在判斷是否符合上述六條件時,尚須注意下列各點:
1.房屋與土地損益合併認列時,估計工程總成本中應包括工程成本、土地成本、利息資本化金額、遞延攤銷費用及土地增值稅等。售屋利益不包括土地損益時,工程總成本中不應包括土地相關成本。。
2.「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百分之十五」中所謂「買方支付之價款」係指於資產負債表日業已收現部分,且僅支付價款已達其個別契約價款15%之銷售合約,始按完工比例法計算,支付價款尚未達其個別契約價款15%之銷售合約,仍應按全部完工法處理。
三、甲保險公司委託營造廠建屋預售,在符合上述條件時,亦得比照建設公司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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