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發商業電子郵件 將負賠償責任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表示,未來收到濫發商業郵件的收信人,可向違法發信人請求每封違法電子郵件新台幣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民事損害賠償金,並將設計團體訴訟制度,加強審核監督。草案中亦規定字典式濫發行為違法,並授權服務提供者得拒絕傳遞或接收該等來信,另授權主管機關得命服務提供者採行必要防制濫發措施,並定有罰責,以防制濫發行為。再者,對於未經同意蒐集或出售電子郵件位址,或以供他人濫發為目的,供應協助濫發的電腦程式等輔助行為,均明定應與發信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內外分割國際債券 利息課稅方式不同
財政部日前發布核釋分割國際債券之課稅規定,分割國際債券係指將國內、外發行人所發行附息國際債券之利息及本金分割,成為各自獨立之「分割本金國際債券」及「分割利息國際債券」,都屬零息債券,到期前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到期時領取票面金額;或兩者可再重新組合成為附息國際債券。按核釋規定國外發行人發行之分割國際債券,投資人取得該債券利息,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還本付息機構於給付時,毋需扣繳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則免納所得稅,惟九十九年一月起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而營利事業投資人則依財政部規定計算利息收入,依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採權責基礎併入各年度收入課稅。至於國內發行人發行之分割國際債券,個人投資人取得之債券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到期或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勞工爭議訴訟 勞委會擴大法律扶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日前提出「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並於三月一日起展開。勞工若遇五大情形之一而提起訴訟時,得申請勞委會之法律扶助,適用範圍包括:(1)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2)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3)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致勞工受到損失;(4)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5)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訴訟者。上述勞工法定權益受損而進行訴訟時,勞委會將協助委任律師,並毋需先行給付律師費,對財力較弱勢的勞工而言,有極大助益,受惠勞工預計每年可達二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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