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 星期一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 → 第261期

案例1 公司法修正條文之相關會計處理疑義。
Q:有關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股東得以資產作價出資,及第六項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乙節,其涉及資產作價評估、新設公司及投資公司投入資本,取得股權及交換損益之認定與相關會計處理為何?
A:(一)股東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所需之技術等抵繳股款者,則公司股票之 發行價格,應以所收到資產之公平價值,或股票之公平價值,以其較為明確客觀者為基礎,面額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惟若股東係以營業讓與之方式作價投資者,應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處理。
(二)企業發行新股以作為受讓另一公司所持有轉投資股份之對價時,若企業與另一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為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則視為組織重組,企業應以另一公司原持有股權帳面價值或市價較低者作為成本,並以此金額作為投入之資本。若企業與另一公司原非聯屬公司,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或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以所發行股份之公平價值或取得股權之公平價值,兩者較客觀明確者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並以此金額作為投入之資本;惟若另一公司於本次股權發行後與企業成為聯屬公司者,則企業應以取得股權原帳面價值或市價較低者作為成本,並以此金額作為投入之資本。

案例2 行動通信特許執照相關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標得行動通信業務之特許執照後,以銀行借款一次繳交得標金。該項執照有效期間為10年,目前尚無到期展延之相關規定,惟甲公司參考國外實務認為可展延之可能性極大。綜上所述,甲公司於通信系統建置達可服務客戶狀態前,可否將相關銀行借款之利息成本予以資本化,作為特許執照之取得成本?此外,該特許執照成本之攤銷期間為何?
A:
一、甲公司為取得行動通信特許執照所繳交之得標金,與後續基地台之設置、交換設備之完成與電信設備之安裝等是否完工,並無直接相關,故相關利息成本不得予以資本化作為特許執照之取得成本。
二、甲公司之特許執照成本應於取得特許執照後開始攤銷,攤銷期間原則上應依交通部核發特許執照後至有效期間屆滿或經濟年限較短者攤銷。

案例3 權益法投資損益之財稅差異疑義。
Q:權益法投資損益之財稅差異得否歸類為「暫時性差異」?
A:就會計學理而言,國內權益法投資損益之財稅差異其性質雖屬暫時性差異,但因我國目前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故上述之財稅差異應列為永久性差異。

案例4 合建分屋買回疑義。
Q:甲公司(非屬營建業)與乙公司簽訂「合建契約」,甲公司提供二筆土地(共240坪),乙公司 負責興建。惟俟後甲公司將該二筆土地中之一筆土地(約50坪)出售予乙公司,其附帶條件為,甲公司合建分屋所分得之建物面積減少,而該減少部分甲方須同時向乙方訂購,以及甲公司須向乙方購買合建案中乙方所有之辦公室(土地持分約30坪)及停車場。此合建案中,甲可分得之土地為160坪。綜上所述之情況,甲公司提供土地合建是否可認列土地交換利益?若可認列,其得認列之利益應如何計算?
A:
一、合建分屋所換入房屋與所換出土地,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規定,按公平市價入帳,承認換出資產之交換損益。
二、甲公司應以原提供之土地240坪與交易完成後所持有土地190坪之差額50坪作為換出之土地,而以該土地之公平價值加上支付之價款,及取得房屋(及停車位)之公平價值,以兩者間較為客觀明確者作為取得成本,並據以計算該筆土地之處分損益。


案例5 公司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未依照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之疑義。
Q:甲公司以間接投資方式投資大陸之乙公司,依規定應採權益法評價及編製合併報表,惟乙公司之財務報表未依照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則乙公司於編製為合併報表所需之財務報表時,應如何處理?
A:來函所述乙公司財務報表未依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於採權益法評價及編製合併報表時,應依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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