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有價證券判斷疑義。
Q:因交易目的而持有之有價證券於現金流量表應如何表達?
A:企業若持有有價證券以短期內出售為目的,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其現金流入及流出於現金流量表應列為營業活動。
案例2 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所涉及之會計處理疑義。
Q: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所涉及之會計處理疑義?
A:一、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及二十六條規定,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依營業讓與及股份轉換之方式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由於此等轉換其性質為組織重組,故其會計處理如下:
1.若係營業讓與,則金融機構於讓與全部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予他公司,以所讓與之資產負債淨值對價,繳足承購他公司發行新股所需股款時,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前述他公司之資產負債即以取得資產負債原帳面價值列記,其差額作為投入資本,面額部份作為股本,原企業股東權益項目中與其資產負債相之科目應按原金額轉列,餘額則作為資本公積。
2.若係股份轉換,則投資公司於讓與所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股份予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承購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股款時,應以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若有證據顯示股權投資之價值確已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損益;前述金融控股公司所取得之股權投資應以該金融機構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投入資本,面額部份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份則作為資本公積。
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公司分割者,得經股東會決議讓與其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予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繳足該子公司或其股東承購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所需股款。其會計處理可參考前述營業讓與之方式為之。
案例3 銀行債券買賣業務入帳時點疑義。
Q:銀行從事債券買賣業務,其會計帳務處理究應於交易日抑或於交割日入帳?
A:銀行從事債券買賣業務,其會計處理得於交易日或交割日入帳,惟應前後一致。當採交割日入帳處理時,若交易日與交割日分屬不同會計期間,則應於資產負債表日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為適當之評價。
案例4 關係人之範圍。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稱之關係人與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兩者關係為何?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中所謂之關係人包括公司法所規範之關係企業。
案例5 每股盈餘計算時,新股認購權利所含紅利因子疑義。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每股盈餘」有關「新股認購權利」中「紅利因子」須追溯調整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之相關規定,是否適用於我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之情況?
A: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如其認購價格依「時價」訂定者,非屬第二十四號公報所稱「新股認購權利」包含「紅利因子」者,故於計算每股盈餘時,不須追溯調整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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