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金融機構股權 可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放寬營利事業持有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接管,並經金融重建基金(RTC)列為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股權者,因實質上其投資金額已無回復或再獲配財產之可能,得視為損失已實現,現僅須獲得金管會及存保公司同意協助開立相關證明,即可據以列報投資損失。營利事業得選擇依規定於問題金融機構減資或清算時列報損失,或於其經接管辦理公開標售並完概括讓與,得檢具接管人存保公司委託股務代理機構開立之持股,及概括讓與基準日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證明,於概括讓與基準日所屬年度列報投資損失。此外,發文日以前年度之投資損失尚未核課確定者,亦得持相關持股及淨值證明,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若已報投資損失嗣後再取得財產分配,則應認列其他收入申繳營所稅。
移轉訂價查核 新增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指標
財政部日前針對製造型之營利事業及服務業,發布解釋令,新增「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中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以補足現有指標不足之處,並將其定義為:以營業淨利為分子,銷貨成本或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則政部表示選用「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之計算過程中,不需區別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將可避免各國會計原則之差異,影響可比較對象之選定,而增進資料之可比較性及使用品質。
2008年9月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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