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9 段規定在建工程餘額超過預收工程款餘額時,預收工程款應列為在建工程之減項,並列於流動資產項下;預收工程款餘額超過在建工程餘額時,在建工程應列為預收 工程款之減項,並列於流動負債項下。建設公司委託他人興建之在建工程,因承攬人具有法定抵押權,若建設公司將在建工程與預收工程款互抵似有不妥,故是否應 互抵?
A:
建設公司委託他人興建之在建工程,因建設公司未具有法定抵押權,故第19段之規定不適用於建設公司。
Q:甲公司為使信用卡取得成本之會計處理更能符合收益與成本配合原則,是否得參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1號規定處理,亦即將新增信用卡之審核、作業人員薪資等直接發卡成本予以遞延,並將取得成本分十二個月,自取得之次月起逐月分攤?
A:
一、信用卡直接取得成本因未來經濟效益不確定,基於穩健原則應列為期間費用,不應遞延。惟若有向客戶收取年費,則信用卡取得成本得於年費收入範圍內予以遞延,與年費收入配合,於年費收入認列期間內攤銷。
二、 所稱信用卡直接取得成本僅包括增額直接成本與發卡銀行為取得信用卡業務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增額直接成本係指發卡銀行將信用卡業務交由獨立第三人開發拓展而 支付之成本。發卡銀行為取得信用卡業務所發生之直接成本須為若不推展信用卡業務,即不須支付之成本,且僅包含直接投入從事信用卡作業人員之時數薪資與其相 關成本(如員工福利)。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2段所稱「物」之範圍為何?
A: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2段,所稱之「物」不包括:
1.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與其他礦權等開發或使用之授權。
2.影片、錄影帶、劇本、專利權及著作權等之使用許可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