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 甲公司主要係經營高壓氧艙及其週邊設備之製造、修理、裝配買賣、租賃進出口業務,交易之模式除將製造完成後之高壓氧艙出售賣斷外;甲公司與醫院亦可共同出資購買高壓氧治療艙系統,並分配適當之利潤比例。惟因該高壓氧艙無法為部分出售,該高壓氧艙之所有權仍屬甲公司所有。
二、 甲公司於部分合約中有如下之附帶條件:『若於合約所約定期間內,高壓氧治療病患人數達合約規定之人次,則該高壓氧艙之所有權無條件移轉院方』。
試問:
1.針對甲公司與醫院共同出資購買高壓氧治療艙系統之交易模式, 甲公司對醫院出資之部份應如何處理?
2.若合約中有約定條款載明於合約期間高壓氧治療人數達合約規定人次,則高壓氧艙之所有權無條件移轉予醫院,對此機器應如何提列折舊?
A:
醫院就高壓氧治療艙系統所出資之部分,應屬甲公司高壓氧艙成本之減項。若合約中有約定條款載明於合約期間高壓氧治療病患人數達合約規定之人次,則高壓氧艙之所有權無條件移轉予醫院,甲公司對高壓氧治療艙系統成本之攤銷應以合約
所訂移轉期間或耐用年限較短者攤銷。Q:特許公司於企業聯盟組成前至簽訂興建營運合約該年底止所發生之相關顧問費支出,是否得資本化?或全部認列為「當期費用」?抑或部分資本化、部分認列為「當期費用」?相關判斷標準為何?
A:企 業於創業期間除從事與設立有關之活動外,通常亦致力於財務規劃、資金籌措、探勘與開發自然資源、招募與訓練員工、市場調查及開發與準備生產等活動,該等活 動所發生之支出不得資本化。特許公司應將該企業聯盟組成前至簽訂興建營運合約該年底止所發生之相關顧問費支出,認列為費用。
Q:
A公司向B公司買入機器設備一式,該設備公平市價計600萬元。
經由C公司與A公司雙方協議後,A公司以「刊登廣告權利」100萬元,用以抵銷向B公司購入部分機器貨款金額計60萬元。
試問:
A公司向B公司購入機器設備,部分價款以現金支付,部分以廣告交換權利抵充,其會計處理為何?
A:
非 貨幣性交易中,所移轉非貨幣性資產之公平價值應參考相同或類似資產以現金交易、市場價格、獨立之鑑價、所交換之資產或取得之服務之預估公平價值、及可行證 據。非貨幣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選擇收取現金取代非貨幣性資產,所收取現金之金額可能為所交換非貨幣性資產之公平價值之證據。
A公司向B公司購入機器設備,支付部分價款現金540萬元,其餘以廣告交換權利抵充,此時應先評估換入資產之公平價值,如換入資產公平價值大於現金支付部分,超過部分應列為負債,嗣後以A公司提供廣告服務方式抵充負債之金額。
Q:
A公司以發起人身分取得B公司百分之五凛以上股權,其現金流量表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凛七號「現金流量表」第24段內容,企業取得或處分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總現金流量應於現金流量表之投資活動中單獨表達,不得互抵之規定處理?
A:
A公司以發起人身分取得B公司百分之五凛以上股權,不適用上述規定處理。
Q:
一、甲公司係第一類電信業之公司,為取得預計於明年一月份公開申請之第三代通訊執照,乃成立第三代通訊執照規劃小組。該小組負責有關取得第三代行動電話執照之先前活動,包括:委聘顧問公司從事諮詢工作、撰寫營運計畫及市場分析等工作。目前政府尚未決定第三代行動電話執照之給予,係採審核制或競標制或二者兼之,且預計於明年一月方始公布申請程序,而於同年第三季方公布取得執照廠商。
二、無論上述第三代通訊執照之給予係採審核制或競標制或二者兼之,有關上述甲公司為取得第三代行動電話執照之成本(包括規劃小組所產生之費用),可否於今年度發生時予以遞延,並於取得第三代行動電話執照後,依執照之特許期間予以攤銷,或若未能取得該執照,再於明年將此累積之遞延費用轉列為當期費用?
A:甲公司為公開申請第三代通訊執照而成立規劃小組,該小組從事諮詢、撰寫營運計劃及市場分析等工作,因未來經濟效益具重大不確定性,故上述相關之支出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已認列為費用之金額嗣後不得認列為無形資產之成本。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