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30日 星期一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第247期

案例1 合併沖銷之疑義。


Q甲公司於合併前投資乙公司並列為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若甲(存續)公司辦理合併增資發行新股以吸收合併乙(消滅)公司,則合併前甲公司帳列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與乙公司股權淨值之差額,於合併沖銷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17段規定,收購公司應將收購成本分攤至取得之資產與承擔之負債,其步驟如下:

1.因收購而取得之可辨認資產與承擔之負債,不論是否列示於被收購公司之財務報表上,均應按收購日之公平價值衡量。

2.將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與收購成本比較,若收購成本超過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應將超過部分列為商譽。

二、甲(存續)公司於合併前投資乙(消滅)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之實際支付金額(投資成本)高於乙公司(被投資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即股權淨值),其原因可能係被投資公司資產之公平價值高於帳面價值,或係被投資公司有未入帳之商譽。合併前之商譽自9511開始,應停止攤銷,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21段規定,每年定期進行商譽之減損測試,且發生特定事項或環境改變顯示商譽可能發生減損時,應立即進行減損測試。

三、 甲公司原帳列「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於合併基準日沖銷時,應比較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於當初投資乙公司時之公平價值,如無其他證據顯示該項購入價格(即原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不合理時,則當時所付代價超過所取得當時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部分,應列為商譽。該商譽於投資取得乙公司股權時即已存在,故合併前後對 該項商譽之會計處理仍維持一致。


案例2 股票投資分類疑義。


一、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之規定,關於「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2.興櫃股票。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續後應以成本衡量,並須評估是否發生減損。此外,在資產負債表中應依未來出售預期時間,列為流動資產或非流動資產,現金流量表中應列為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案例3 企業以維修租賃方式租用車輛,財務會計處理上究屬營業租賃或資本租賃。


Q:小客車租賃公司以維修方式出租車輛,其於租賃期間負擔車輛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維修保養費等費用,並於租期屆滿後收回車輛再出租或出售。企業以前述維修租賃之方式租用車輛時,財務會計處理係屬營業租賃或資本租賃?

A

一、企業以維修租賃方式租用車輛,於判斷租賃類別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處理,若符合第6段所列任一條件,即屬承租人之資本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在租賃開始時剩餘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但舊品租賃如租賃前原使用期間已逾總估計使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不適用之。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證殘值所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公平市價減出租人得享受之投資扣抵後餘額90%以上者。但舊品租賃如租賃前原使用期間已逾總估計使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亦不適用。現值總額之計算,以租賃開始日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與出租人之隱含利率之較低者為準。但隱含利率無法知悉或推知者,以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為準。

二、對承租人而言,凡租約合乎四項條件之任何一項者,皆使租約具買賣資產之性質,例如租金現值達租賃資產公平市價90%以上。

三、履約成本若由出租人負擔,則租金中屬於支付履約成本之部分應從承租人之第四個條件所稱之「各期租金」中減除,以其淨額作為計算現值之基礎。因該部分係屬於承租資產之相關費用(如保險、修理維護與稅捐等),而非資產本身之成本。



案例4 公司出售長期股權投資三年內再買回之會計處理疑義。


Q:公司出售非上市櫃或興櫃之長期股權投資,於三年內再買回而沖回之原出售利益(損失),於期末評價長期股權投資時,應否列為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之減(加)項?

A公司出售非上市櫃或興櫃之長期股權投資,於三年內再買回而沖回之原出售利益(損失),應列於資產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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