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30日 星期一

內部稽核2012—全球五大趨勢與亞太區展望----(會計月刊第270期第90頁)

台灣金融市場 套利方式分析與比較

根套利是一種以降低風險為前提的投資方式,且對規避風險的考量,遠超過對較高報酬的追求。
本文除加以探討企業進行資產管理時所採用的特殊操作方式,並分析多、空兩邊操作的套利
性,希冀提供投資大眾做為金融投資操作之參考。

黃梓蒼‧醒吾技術學院財金系講師
扈永安‧醒吾技術學院財金系助理教授


 

內在國際化潮流下,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以漸進的方式開放,使得包括金融機構、營利事業在內的市場參與者雖獲取業務自由化的商機,但同時也面臨經營環境的急速變化,市場參與者須承擔風險管理的全部責任。

以 台灣股票市場而言, 1990 年2 月達到了12,682 點的歷史高點;然而,隨著國際及國內景氣逐漸衰退,熱錢流出,加上政局不穩等因素,使得1990年10 月股票加權指數竟跌落至2,486點。十五年來歷經股市的暴漲暴跌,幾番浮沈,目前股市又逼近萬點,投資大眾在作投資決策時更須注意各種資訊,風險控制尤 甚於報酬高低。因此,本文除加以探討企業進行資產管理時所採用的特殊操作方式,並分析多、空兩邊操作的套利性,希冀提供投資大眾做為金融投資操作之參考。

套利的基本概念
套利是一種以降低風險為前提的投資方式,且對規避風險的考量,遠超過對較高報酬的追求。當某種金融資產在不同的市場同時擁有不同的價格時,從其中價格較低 的市場買進,再在價格較高的市場賣出,賺取其間價差,從而獲利的行為即是套利。同一資產會出現不同的市場價格,乃因市場效率不完全、市場機能失調、資訊不 充足等因素使然。套利者著重在相同資產目前不同的價格,對該資產的未來走勢是否會上漲或下跌並不關心;換言之,他們只注意該資產在不同市場之間是否有價 差,即是否有套利機會存在。當處於低風險市場時,從事套利者將面臨下列相對有利情況:
1. 套利獲利不一定高,但承擔之風險亦較低;
2. 套利者資金可以大量投入,甚至可考慮擴張信用;
3. 獲利多少、期間多久,較易事前加以預估。


唯囿於市場機制、法規限制以及個人實務經驗等因素,套利者亦可能遭遇下列難題或風險:
1. 套利機會經常瞬間出現,瞬間即消失,無法掌握;
2. 套利操作需要實務經驗,對套利商品須有相當瞭解;
3. 股票會有停止融券、停止過戶等限制;
4. 套利是買進與融券放空同時進行,手上的買進部位,一旦遇到融券回補時,可能使套利失敗。


套利方式實務分析
1. 現金增資套利操作:上市櫃公司在辦理現金增資的過程中,因為股價與認購價大多會有價差,為求增加認購意願,通常股價易漲難跌,投資人可以搭現增行情的順風 車,賺取小波段價差之外,還可以藉著現金增資案進行套利。在確定取得現金增資的認購權後,除了等待繳款,並在取得現股後高價出售外,投資人也可以鎖定現增 與股價的價差,進行兩種套利動作,一是「賣老股買新股」,就是投資人在確定取得現金增資認購權與數量後,賣掉原本持有股數,再用所售出款項,在現金增資繳 款期間買回新股,賺取期間的固定報酬;二是「融券鎖價差」,就是投資人在確定取得現金認購權及數量後,利用融券放空股票,等現金增資股正式發放後,再予融 券回補,沖銷原來交易,賺取固定差額。
但進行「融券鎖價差」的投資人必須準備兩套資金,包括現增認購資金,以及融券放空保證金等。「融券鎖價差」套利的投資人,避免融券被迫回補,必須注意股東 會召開前以及除權息前,融券都必須回補。尤其現增價格大多較股價低,在有套利空間的前提下,往往大股東會「賣老股,買新股」,以及融券放空者多,因此,此 時個股的股價上檔壓力也較大。而現金增資套利操作流程如下:
1. 尋找辦理現金增資之標的股;
2. 取得現金增資認購權與數量;
3. 賣老股或融券放空鎖住價差;
4. 買回新股,現券償還,結束套利。


2. 存託憑證(DR)套利操作:存託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 ;DR)是指企業委託保管機構到海外市場掛牌發行,直接在市場上買賣的一種有價證券憑證,持有憑證的人如果要履行連結標的的權利時(也就是想
轉換成標的本身,例如台積電存託憑證轉換成台積電股票),在任何時間均可通知保管銀行作轉換,一般在七至十個工作天左右就可以順利完成,如果在台灣的話, 證券商可知會保管銀行直接轉入客戶的集保戶頭內,等入帳後可直接在台灣市場上買賣。至於ADR(American depositoryreceipts)與GDR(Global depositoryreceipts)的不同只在於掛牌市場的分別, 如果是在美國發行的, 稱為ADR ; 在美國市場以外的統稱GDR , ADR 一般多在公開市場交易, GDR則多為OTC( Over the Counter)市場交易。


ADR或GDR套利,一般是指DR(ADR或GDR)換算出來的價格比標的股票價格來的低,這時候買DR同
時空股票(例如買台積電存託憑證同時放空台積電股票),然後拿買到的DR 跟保管銀行申請轉換,等轉換後,以股票拿去作現券償還,並獲利了結,基本上這樣的交易,只要買賣的價格掌握好,幾乎沒有其他風險,匯率的風險也只是短時間 曝露而已。或許有人會問,當DR價格高於標的股票價格的時候,能不能反過來買股票空DR ,然後拿買到的股票去還DR?這是有困難的,因為股票要換成DR有很多限制。


首先,DR的數量是以企業當初拿去保管銀行作擔保的股票為準,不是無限制發行的,所以除非DR在中
間有人轉換成股票,多出額度,這樣才有可能再跟保管銀行申請作重新發行的動作,拿股票去轉換成DR,其額度不能超過當初發行的總額度。

 

......欲詳全文,請參考會計研究月刊271期第76頁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第247期

案例1 合併沖銷之疑義。


Q甲公司於合併前投資乙公司並列為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若甲(存續)公司辦理合併增資發行新股以吸收合併乙(消滅)公司,則合併前甲公司帳列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與乙公司股權淨值之差額,於合併沖銷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17段規定,收購公司應將收購成本分攤至取得之資產與承擔之負債,其步驟如下:

1.因收購而取得之可辨認資產與承擔之負債,不論是否列示於被收購公司之財務報表上,均應按收購日之公平價值衡量。

2.將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與收購成本比較,若收購成本超過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應將超過部分列為商譽。

二、甲(存續)公司於合併前投資乙(消滅)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之實際支付金額(投資成本)高於乙公司(被投資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即股權淨值),其原因可能係被投資公司資產之公平價值高於帳面價值,或係被投資公司有未入帳之商譽。合併前之商譽自9511開始,應停止攤銷,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21段規定,每年定期進行商譽之減損測試,且發生特定事項或環境改變顯示商譽可能發生減損時,應立即進行減損測試。

三、 甲公司原帳列「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於合併基準日沖銷時,應比較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於當初投資乙公司時之公平價值,如無其他證據顯示該項購入價格(即原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不合理時,則當時所付代價超過所取得當時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部分,應列為商譽。該商譽於投資取得乙公司股權時即已存在,故合併前後對 該項商譽之會計處理仍維持一致。


案例2 股票投資分類疑義。


一、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之規定,關於「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2.興櫃股票。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續後應以成本衡量,並須評估是否發生減損。此外,在資產負債表中應依未來出售預期時間,列為流動資產或非流動資產,現金流量表中應列為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案例3 企業以維修租賃方式租用車輛,財務會計處理上究屬營業租賃或資本租賃。


Q:小客車租賃公司以維修方式出租車輛,其於租賃期間負擔車輛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維修保養費等費用,並於租期屆滿後收回車輛再出租或出售。企業以前述維修租賃之方式租用車輛時,財務會計處理係屬營業租賃或資本租賃?

A

一、企業以維修租賃方式租用車輛,於判斷租賃類別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處理,若符合第6段所列任一條件,即屬承租人之資本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在租賃開始時剩餘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但舊品租賃如租賃前原使用期間已逾總估計使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不適用之。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證殘值所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公平市價減出租人得享受之投資扣抵後餘額90%以上者。但舊品租賃如租賃前原使用期間已逾總估計使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亦不適用。現值總額之計算,以租賃開始日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與出租人之隱含利率之較低者為準。但隱含利率無法知悉或推知者,以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為準。

二、對承租人而言,凡租約合乎四項條件之任何一項者,皆使租約具買賣資產之性質,例如租金現值達租賃資產公平市價90%以上。

三、履約成本若由出租人負擔,則租金中屬於支付履約成本之部分應從承租人之第四個條件所稱之「各期租金」中減除,以其淨額作為計算現值之基礎。因該部分係屬於承租資產之相關費用(如保險、修理維護與稅捐等),而非資產本身之成本。



案例4 公司出售長期股權投資三年內再買回之會計處理疑義。


Q:公司出售非上市櫃或興櫃之長期股權投資,於三年內再買回而沖回之原出售利益(損失),於期末評價長期股權投資時,應否列為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之減(加)項?

A公司出售非上市櫃或興櫃之長期股權投資,於三年內再買回而沖回之原出售利益(損失),應列於資產減項。


衍生性商品操作是與非(會計月刊第271期第60頁)

1970年代初期,衍生性金融商品誕生,1980年代以後,它不斷被創新,全球成長與發展迅速。它被公認是資本市場,最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之一。但若操作不慎,它也可能變成招致鉅額虧損的利刃……

■張書瑋.會計研究月刊編輯



四川大地震,釋放累積已久的巨大能量,來得猛烈且無預警,居民在沒有預先防震的觀念下,損傷極為嚴重,也撼動了全球人心。

同樣地,受全球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的趨勢,為供應愈發多樣化的商業需求,金融商品不斷進行創新與升級,從既有證券商品,發展成衍生性金融商品,甚至又再創 新成為衍生性金融商品的衍生商品。這些複雜的商品,加上一些愛冒險的投資人,激撞在總是充滿著變數的大市場中,任何一區塊,若沒能及時防守住,可能如同地 震,每隔一段時間就有大事件發生,震盪著全球投資人。
我們可以回顧一些過去衍生性金融商品引發的事件,或許可以從中看出脈絡。

也許,新的金融商品出現,在懞懂期到成熟期之間,問題就會一一浮現,不過,更有可能的情況,是不知道下一個引爆點在哪…

先從國外來看,1994年美國加州橘郡(Orange County)財務局長投資債券附賣回與逆浮動債券等衍生性商品,對利率走勢判斷錯誤,橘郡基金因而破產。1995年,英國霸菱銀行被交易員李森拖垮倒 閉,而李森就是操作日經指數期貨、選擇權等商品失利。1998年,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組成的避險基金,頂著政商名流、財金專家、諾貝爾得獎 主等合夥人的光環,但也挺不住因套利衍生性商品一波波襲擊而來金融巨災,黯然退場。

而今年初又發生被喻為霸菱事件翻版的法國興業銀行弊案,興業銀投下至少49億歐元來善後,引起事件的該名旗下交易員,越權並偽造交易紀錄,禍因還是操作衍 生性商品。從去年延燒至今的美國次級房貸風暴,更是銀行將次級房貸層層包裝成衍生性商品、證券化等方式,銷售投資人的極致表現,然而這樣另類的金融創新, 結果是發行銀行與連帶投資人都一起抱到地雷,一起引爆。

回到國內,正義食品公司因操作衍生性商品失利,當年度前三季盈餘仍是正數,年底卻反而虧損46億餘元,成為我國第一家因操作衍生性商品受害,最後面臨下櫃 的公司,後續還引發投資人集體求償之訴。1995年,華僑銀行交易員超出授權額度操作公債、利率交換等商品,損失近16億,也突顯出銀行內控嚴重的疏失。

到了2004年,據報載幾家上市櫃公司,因操作衍生性商品大幅虧損,包括飛宏、宇詮、大騰,相繼使得股價受創、經營權易主及下市。也別忘了博達掏空案,其 引發財務危機其中一個因素,也是因為將鉅額資金挪往衍生性商品,操作失利所致。今年比較令人意外的是,2月,中華電信爆出操作選擇權衍生性商品,大虧40 億元的消息;4月,晶片電阻廠大毅也傳出操作衍生性商品損失恐逾4.000萬。

一時之間,有人開始在挖掘,還有哪些公司也在受損之列。衍生性商品再度引發社會輿論,也再次被端至放大鏡下來討論。

這些案例不乏是專業投資機構或一般企業,你一定也很想知道,為何會發生虧損,到底是內控不確實?是對專業過度自信?是不瞭解商品太過信賴操盤手?是對市場走勢判斷錯誤?是為追平損失,擴大部位?還是純粹,因為貪心?


衍生性商品是什樣的一個高風險工具,連專業的金融機構都嚐到苦果,這個金融遊戲是不是真的不懂,就不要冒然去玩?

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s,或簡稱衍生性商品)是英文翻譯過來的名詞,它的範圍很廣,凡是由標的資產(如股票、外匯、債券、商品等)衍生出 來的,都可稱為衍生性金融商品。簡單來說,衍生性商品一般分為基本四類:選擇權(option)、遠期契約(forward contract)、期貨(futures)及交換(swap),而由標的資產衍生出的商品種類,於是就有股票選擇權、遠期外匯契約、公債期貨、利率交換 等等。

至於熱門的「新金融商品」一詞,則是指衍生性商品中特別再設計出來,比較新興的金融商品,它多半透過包裝或組合,以符合市場需求,性質相對也較為複雜。像 近來常聽到的結構型商品(Structured Note),是由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商品結合,使投資報酬與連結標的資產產生連動效應,是金融創新演化的產品。

衍生性商品會誕生,是因為當時的市場利率與匯率風險大增,為避險需求設計出的一種風險管理的工具。舉例來說,進口商可能持有大量美元,為規避美元貶值,而 購買外匯衍生性商品作為避險,當美元升值時,避險部位此時雖呈現損失,但在現貨部位的美元幣值正走強,整體來看,這一消一長即可鎖定價格,屆時再拿掉避險 部位就達到避險效果,使原持有美元不致損失。

國內一些電子產業或能源性事業,也常利用這樣的避險策略,善用衍生性商品操作的優勢進行避險,確實可減少企業暴露太多的風險。元大證券金融交易部資深副總 經理林象山表示,就理論上,避險不應該有損失,或損失不明顯。一般企業的財務部門對於操作衍生性商品的著力點,就該先以這樣合理的避險為目的,而不是為了 要獲利。

但是,為什麼國內外操作衍生性商品虧損案例還是不時發生,而且金額都不小?

其實,這有必要先解釋,雖有不好的案例沒錯,但政治大學金融系教授陳松男指出,衍生性商品本身是無罪的,它的角色是提供經濟上的功能、活絡市場與資金,也 為鎖定風險、提高收益率等。在誤解它之前,不該忘了原先設計它的正面價值,而怪罪於它。他也說任何時候總有投機客、不遵守市場規則者,或對獲利較為積極 者,再好的金融商品,懂得的人就可能找到操弄空間。避險固然是最先功能,但面對需求愈來愈大的金融市場、日益複雜化的衍生性商品,市場需要活絡、需要增加 參與者;再加上利益的誘惑與過度的自信,往往企業的策略走向避險與投機,只在一念間。

雖然沒有規定不能投機,但對公司來說,避險或投機,應先設好立場。只是,一般公司真的適合去執行這樣高風險的投機策略嗎?是否會比發行者的知識來得深?對 新商品資訊有無快速解讀的能力?還有,有沒有一套適合公司的衍生性商品操作規範?否則,衍生性商品,是不是不要冒然去操作比較好。



......欲詳全文,請參考會計研究月刊271期第60頁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248期

案例1 母公司出售折舊性資產予子公司所產生之出售損失疑義。


Q 甲公司目前擁有二個事業部,經決議擬自今年6月將其中一個事業部獨立出來成立乙公司,由甲公司100%持有乙公司。另甲公司擬將該事業部之機器設備出售予乙公司。由於準備出售的設備雖然情況良好且無閒置狀況,但由於產業競爭十分激烈,獲利不易,經鑑價結果這些設備的市價低於出售時點之帳面價值,故甲公司將產生處分固定資產損失。試問::擬出售機器設備交易之損失是否應予遞延?

A 母公司出售折舊性資產予子公司所產生之損失,於本年度尚未實現者,應加以消除。但母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進行減損測試,其減損部分應立即認列損失。


案例2 電信服務業銷售佣金及手機補貼款會計處理之疑義。


Q行動電話業者因促銷專案所產生之佣金支出及手機補貼款應如何處理

A佣 金支出及手機補貼款等之推銷費用因未來經濟效益不確定,基於審慎原則應列為期間費用,不應遞延。惟若與客戶簽訂之契約中訂定客戶若提前解約則沒收保證金 者,該已收取之保證金係由客戶負擔,對其未來繼續使用門號之意願影響重大,故佣金支出及手機補貼款等費用得於保證金減除可能無法收回款項之額度內予以遞 延,按合約期限攤銷。但遞延金額不得超過合約期間內可能收取之最低月租費收入。客戶違約沒收保證金時,未攤銷之遞延金額應立即轉列為費用。


案例3 軟體公司電腦軟體成本資本化認列及攤銷疑義。


Q

一、軟體公司於某一電腦軟體研發完成,開始銷售(謂之初級版),其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為止所發生之成本已作資本化。

二、其後為了增添該電腦軟體之原有功能,或(及)增添新的服務功能,乃以原初級版(或綜合數個不同內容之初級版)為基礎,進行升級版本之研發作業,俟研發完成,公司於市場上推出銷售升級版,惟初級版仍繼續銷售。

試問:

一、升級版之研發作業成本是否可參考本會(88)基秘字第071號函示予以資本化?如可資本化,該成本應如何攤銷?

二、若情況改變,公司於市場上推出升級版後,初級版即不再有銷售,則原初級版之資本化成本應如何處理?

A

一、依本會(88)基秘字第071號函釋,供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行銷所發生之電腦軟體成本,若係達到建立技術可行性之前所發生之成本,應作為研究發展費用,若屬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為止所發生之成本則應資本化。升級版之研發作業成本亦應比照辦理。

二、依前述同函內容四所述:「符合前述資本化條件之電腦軟體成本應按產品別個別攤銷」,故升級版之資本化成本與原初級版之資本化成本,應依(88)基秘字第071號函所述原則分別攤銷。

三、若公司於市場上推出市場升級版後,不再銷售初級版或初級版已無市場需求者,則原初級版尚未攤銷之資本化成本,應立即轉列為當期費用。



案例4 每股盈餘計算之疑義。


Q:員工紅利轉增資於計算每股盈餘之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時,是否應追溯調整?

A由於員工分紅費用化後員工紅利轉增資並非無償配股,故計算基本及稀釋每股盈餘時不得追溯調整。


案例5 公司購買預售屋,土地與房屋過戶時點不同之會計處理疑義。


Q

A公司向建商購買一預售屋,約定土地房屋款項分別支付,今公司已將土地款項付清且完成土地過戶。A公司可否因土地款項已付清而將預付之款項由預付土地款科目轉列土地科目?

A

A公司雖已完成土地過戶,惟公司係購入預售房地,於房屋尚未興建完成並過戶交屋前仍無法使用該土地,故不宜即刻將預付土地款科目轉列土地,須俟房屋建造完成並過戶交屋時再行轉列適當科目。


案例6 長期股權投資之取得成本疑義。


Q:甲公司欲設立乙公司,聘請考察團前往AB兩地評估投資環境,最後決定於A地設立乙公司。甲公司支付考察AB二地之考察費分別為100萬、150萬,可否列為設立乙公司之必要支出,並資本化為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A:甲公司所支出之考察及評估費用係屬當期費用,不應資本化為長期股權投資之取得成本。


案例7 電腦軟體業者收入認列之疑義。


Q

客戶購買電腦軟體一次支付之軟體授權使用費,且該費用不得退回,如授權期間超過一年,則軟體業者所收取之收入應如何認列?

A

一次收取之軟體授權使用費,若該費用係不得退還,且不論授權期間是否超過一年,凡同時符合下列第1款至第5款之條件者,均可於當期認列收入。反之,若軟體授權使用費係可退還者,即依附退貨權之銷貨處理:

1.充分證據顯示合約確實存在。

2.合約內容顯示無須再對電腦軟體進行重大修改。

3.已完成交貨。

4.賣方(或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之不確定性。

5.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前述第3款所稱已完成交貨係指軟體已隨著相關文件移轉予客戶。所謂移轉可能由下列方式進行:

(1)磁帶、磁片、積體電路(IC)或其他方式之實體移轉。

(2)電子傳輸。

(3)讓客戶能使用無法實體移轉之軟體,例如藉由系統服務處設備所提供之軟體達成。

(4)授權允許於客戶處複製版本。

若 授權合約係以固定價款收費方式允許客戶複製軟體版本,交貨點代表移轉產品母版或在未移轉產品母版情況下之首次安裝。換言之,當客戶已經由下載取得軟體(即 客戶於其硬體中已取得電子資料)或賣方已提供授權碼,允許客戶於其硬體中取得軟體資料即視為完成交貨。若完成交貨後,客戶對於軟體之接受有任何不確定性存 在時,應俟客戶接受後,始可認列軟體授權收入。

前述第5款 所稱收現性可合理估計,係指賣方收到之價款屬確定或可衡量,並很有可能收現。若軟體收入決定於未來出售軟體之數量或預期未來使用軟體之人數時,則賣方收到 之軟體授權使用價款即屬不確定或不可衡量。此外,若合約中載明客戶具有退貨權或可要求退還所支付價款卻不用返還軟體時,性質即與附退貨權之銷貨相近,應依 附退貨權之銷貨處理。

台灣金融市場 套利方式分析與比較(會計月刊第271期第76頁)

台灣金融市場 套利方式分析與比較

根套利是一種以降低風險為前提的投資方式,且對規避風險的考量,遠超過對較高報酬的追求。
本文除加以探討企業進行資產管理時所採用的特殊操作方式,並分析多、空兩邊操作的套利
性,希冀提供投資大眾做為金融投資操作之參考。

黃梓蒼‧醒吾技術學院財金系講師
扈永安‧醒吾技術學院財金系助理教授


 

內在國際化潮流下,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以漸進的方式開放,使得包括金融機構、營利事業在內的市場參與者雖獲取業務自由化的商機,但同時也面臨經營環境的急速變化,市場參與者須承擔風險管理的全部責任。

以 台灣股票市場而言, 1990 年2 月達到了12,682 點的歷史高點;然而,隨著國際及國內景氣逐漸衰退,熱錢流出,加上政局不穩等因素,使得1990年10 月股票加權指數竟跌落至2,486點。十五年來歷經股市的暴漲暴跌,幾番浮沈,目前股市又逼近萬點,投資大眾在作投資決策時更須注意各種資訊,風險控制尤 甚於報酬高低。因此,本文除加以探討企業進行資產管理時所採用的特殊操作方式,並分析多、空兩邊操作的套利性,希冀提供投資大眾做為金融投資操作之參考。

套利的基本概念
套利是一種以降低風險為前提的投資方式,且對規避風險的考量,遠超過對較高報酬的追求。當某種金融資產在不同的市場同時擁有不同的價格時,從其中價格較低 的市場買進,再在價格較高的市場賣出,賺取其間價差,從而獲利的行為即是套利。同一資產會出現不同的市場價格,乃因市場效率不完全、市場機能失調、資訊不 充足等因素使然。套利者著重在相同資產目前不同的價格,對該資產的未來走勢是否會上漲或下跌並不關心;換言之,他們只注意該資產在不同市場之間是否有價 差,即是否有套利機會存在。當處於低風險市場時,從事套利者將面臨下列相對有利情況:
1. 套利獲利不一定高,但承擔之風險亦較低;
2. 套利者資金可以大量投入,甚至可考慮擴張信用;
3. 獲利多少、期間多久,較易事前加以預估。


唯囿於市場機制、法規限制以及個人實務經驗等因素,套利者亦可能遭遇下列難題或風險:
1. 套利機會經常瞬間出現,瞬間即消失,無法掌握;
2. 套利操作需要實務經驗,對套利商品須有相當瞭解;
3. 股票會有停止融券、停止過戶等限制;
4. 套利是買進與融券放空同時進行,手上的買進部位,一旦遇到融券回補時,可能使套利失敗。


套利方式實務分析
1. 現金增資套利操作:上市櫃公司在辦理現金增資的過程中,因為股價與認購價大多會有價差,為求增加認購意願,通常股價易漲難跌,投資人可以搭現增行情的順風 車,賺取小波段價差之外,還可以藉著現金增資案進行套利。在確定取得現金增資的認購權後,除了等待繳款,並在取得現股後高價出售外,投資人也可以鎖定現增 與股價的價差,進行兩種套利動作,一是「賣老股買新股」,就是投資人在確定取得現金增資認購權與數量後,賣掉原本持有股數,再用所售出款項,在現金增資繳 款期間買回新股,賺取期間的固定報酬;二是「融券鎖價差」,就是投資人在確定取得現金認購權及數量後,利用融券放空股票,等現金增資股正式發放後,再予融 券回補,沖銷原來交易,賺取固定差額。
但進行「融券鎖價差」的投資人必須準備兩套資金,包括現增認購資金,以及融券放空保證金等。「融券鎖價差」套利的投資人,避免融券被迫回補,必須注意股東 會召開前以及除權息前,融券都必須回補。尤其現增價格大多較股價低,在有套利空間的前提下,往往大股東會「賣老股,買新股」,以及融券放空者多,因此,此 時個股的股價上檔壓力也較大。而現金增資套利操作流程如下:
1. 尋找辦理現金增資之標的股;
2. 取得現金增資認購權與數量;
3. 賣老股或融券放空鎖住價差;
4. 買回新股,現券償還,結束套利。


2. 存託憑證(DR)套利操作:存託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 ;DR)是指企業委託保管機構到海外市場掛牌發行,直接在市場上買賣的一種有價證券憑證,持有憑證的人如果要履行連結標的的權利時(也就是想
轉換成標的本身,例如台積電存託憑證轉換成台積電股票),在任何時間均可通知保管銀行作轉換,一般在七至十個工作天左右就可以順利完成,如果在台灣的話, 證券商可知會保管銀行直接轉入客戶的集保戶頭內,等入帳後可直接在台灣市場上買賣。至於ADR(American depositoryreceipts)與GDR(Global depositoryreceipts)的不同只在於掛牌市場的分別, 如果是在美國發行的, 稱為ADR ; 在美國市場以外的統稱GDR , ADR 一般多在公開市場交易, GDR則多為OTC( Over the Counter)市場交易。


ADR或GDR套利,一般是指DR(ADR或GDR)換算出來的價格比標的股票價格來的低,這時候買DR同
時空股票(例如買台積電存託憑證同時放空台積電股票),然後拿買到的DR 跟保管銀行申請轉換,等轉換後,以股票拿去作現券償還,並獲利了結,基本上這樣的交易,只要買賣的價格掌握好,幾乎沒有其他風險,匯率的風險也只是短時間 曝露而已。或許有人會問,當DR價格高於標的股票價格的時候,能不能反過來買股票空DR ,然後拿買到的股票去還DR?這是有困難的,因為股票要換成DR有很多限制。


首先,DR的數量是以企業當初拿去保管銀行作擔保的股票為準,不是無限制發行的,所以除非DR在中
間有人轉換成股票,多出額度,這樣才有可能再跟保管銀行申請作重新發行的動作,拿股票去轉換成DR,其額度不能超過當初發行的總額度。

 

......欲詳全文,請參考會計研究月刊271期第76頁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249期

案例1 衛星定位系統工程投入成本之會計處理。


Q

甲公司為拓展經營觸角乃著手進行GPS衛星定位服務系統建置,成立GPS專案規 劃小組、管制中心、客服中心、並於各地區分公司設立機動隊,以利GPS衛星定位服務網建置、測試。該公司為建置GPS衛星定位服務系統,除購置相關軟硬體外,並須於各駐點設置系統建置、測試之人員以執行各階段之工作。

試問:衛星定位服務系統於正式運作前所投入之人員薪資與承租相關人員居住處所之租金支出可否予以資本化?

A

一、衛星定位服務系統於正式運作前所投入之人員薪資屬於企業拓展新業務所發生 之支出,應於發生時列為費用,不得遞延。

二、承租相關人員居住處所之租金支出,亦不具未來經濟效益, 故應於發生時列為費用,不得遞延。


案例2 網路事業相關軟體成本之會計處理。


Q:網路事業於開始營業前及開始營運後進行網頁製作美化、維護更新及建立資料庫等相關軟體成本之會計處理為何?

A

經營網際網路所使用軟體相關成本,除擬供對外銷售者應依(88)基秘字第071號 函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辦理外,應依網際網路發展活動分別就計劃階 段、應用與發展基本設施階段、圖形與內容發展階段及營運階段予以處理。各階段所進行之活動及相關之會計處理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 會計處理準則」及(89)基秘字第188號函之規定辦理。


案例3 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投資公司之會計處理。


Q

投資公司若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對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會計處理,於被投資公司減資時,其會計處理為何?

A

由於被投資公司減資所彌補之虧損,投資公司已按權益法於發生當期認列,故投資公司僅須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47段規定,註記股數減少,不作任何分錄。此外,投資公司應依同公報第52段規定,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被投資公司之股票是否有減損跡象,若有客觀證據顯示業已減損,則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計算減損損失,並予以認列。


案例4 影片公司自製片集之減損處理疑義。


Q

公司自行開發製作之片集,擁有影片之發行權、版權、商品人物造形權及著作權等,試問該項權利應如何進行資產減損評估?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該資產若有減損跡象存在,應估計其可回收金額,資產帳面價值若超過可回收金額,即產生資產減損,嗣後若資產可回收金額之估計發生變動而增加可回收金額時,應依規定予以迴轉。

二、前述可回收金額之評估常以現金流量折現模式為之,未來預期現金流量除依合約條款估計外,尚可依下列因素加以評估:

該影片以前之發行績效。

大眾對該影片之情節、演員、導演或影片製造商之喜好程度。

類似影片過去之績效。

該影片之演員、導演或影片製造商過去之績效。

該影片播放之檔期。

評估影片可回收金額時,須同時考慮為產生現金流入所需之現金流出,例如影片未來之製片、發行、分紅成本及其他必要支出。


案例5 公司購買預售屋,土地與房屋過戶時點不同之會計處理疑義。


Q

A公司向建商購買一預售屋,約定土地房屋款項分別支付,今公司已將土地款項付清且完成土地過戶。A公司可否因土地款項已付清而將預付之款項由預付土地款科目轉列土地科目?

A

A公司雖已完成土地過戶,惟公司係購入預售房地,於房屋尚未興建完成並過戶交屋前仍無法使用該土地,故不宜即刻將預付土地款科目轉列土地,須俟房屋建造完成並過戶交屋時再行轉列適當科目。


案例5 軟體業相關會計處理。


Q

一、甲公司之部門組織架構分ERP(企業資源規劃)及SCM(供應鏈管理)兩大建置部門,其收入係勞務提供完成時認列;成本之計算係將部門發生之費用,依投入個案之直接工時佔部門總直接工時之比例分攤至各案別。惟SCM 部門因承接之個案甚少,若將部門所發生之費用依有效工時分攤至各案別,則將造成各案別毛損(非接案時即發生之虧損)。若非投入案子之閒置人力分攤之部門成本,是否可轉列營業費用之管理費用?

二、甲公司與乙公司係共同技術合作關係,由甲公司提供人力技術,乙公司提供部份資金資助,若研發有成果所有權歸甲公司,乙公司擁有使用權,則甲公司相關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 營業成本係指企業因主要且經常之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應負擔之成本,包括銷貨成本及勞務成本等;營業費用係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應負 擔之費用,包括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等。營業費用之管理費用係指管理部門因業務上需要而發生之各項費用。未投入個案之閒置人力,若其屬企業經常且主要 營業活動之人力則應列於營業成本。

二、 甲公司與乙公司共同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由甲公司負責研發產品、統合、整合及系統測試等主要研發工作,乙公司允諾分攤共同研發之成本,則甲公司於符合財務會 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認列無形資產之條件前,所收乙公司資助之金額應視為該研究發展成本之減少。

2008年6月29日 星期日

會 計 月 刊 271 期 專 題

兩岸實施有償股權激勵辦法
之差異分析

■ 李建民‧上海財經大學會計博士生

相較於大陸股權激勵辦法採有償激勵,與台灣員工分紅入股之無償激勵有何差異?
本文將針對台灣的員工認股權證制度,與大陸股權激勵辦法做一差異分析。


 


實 施員工股權激勵制度是可以解決經營權與所有權(股東)利益不一致問題,即解決委託代理關係問題,促使公司治理更趨完善。台灣先在1990 年代即開始有員工分紅辦法實施, 2000 年修正證券交易法開始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辦法,但由於早期員工分紅制度在市場監理不足,及高科技公司經營者本身持股比率不高情況下,偏好使用不用負擔成本 之員工分紅制度,因此台灣員工認股權證辦法採行比率偏低。


而大陸股權激勵辦法均是有償激勵,未採行台灣員工分紅入股之無償激勵,故後續文章只比較台灣有償之股權激勵辦法-員工認股權證制度與大陸股數激勵辦法差異分析。


台灣電子類股言,截至2005年採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辦法僅有二十一家,大陸於2005年12月31日頒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截至2006 年底共有三十八家採行,而且在大陸資本市場被解讀成為能有效改善公司治理方法,因此股權激勵反能提昇投資價值,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經大陸證監會核准過 後,股價均出現不一的漲幅,且明顯強於大盤。


大陸股權激勵辦法
依大陸證監會頒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內容,說明如下:


(一)股權激勵的對象:
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它員工。在大陸由於國有企業眾多,部分董事、監事持股比率不是甚高情況下,以一般標準而言更像執行董事、執行監 事、某一程度是屬於勞方。以實施物件對象而言,大部分獎勵是集中在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一般員工績效難以衡量,受到激勵程度不高。上述激勵物件中之 董事不含獨立董事。


(二)股權激勵的方法:
包括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權兩種,台灣風行之員工分紅制度未予採行,以公司治理角度言,反較有健全
激勵及約束機制。
1. 限制性股票:
是指激勵物件依照公司股權激勵計畫擬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而上市公司應明訂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及禁售期限,並以股票市價為基準 確定限制性股票之授與價格,是有對價,非無價取得。另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物件授與股票:
① 定期報告公布前三十日;
②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二個交易日;
③ 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二個交易日。
2. 股票期權:
是指上市公司授與激勵物件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之權
利,也可以放棄該權利。此項股票期權不得轉讓,但是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東期權之行權日期日不得少於一年,有效期從授與日計算不得超過十年(時間價值高)。行權價格不可低於:
① 股權激勵計畫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② 股權激勵計畫草案摘要公布前三十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另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物件授與股票期權:
① 定期報告公布前三十日;
②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二個交易日;
③ 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二個交易日。
激勵物件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二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十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①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二個交易日;
② 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公告後二個交易日。


(三)股權激勵的條件:
下列公司不得實施股權激勵計畫:
1.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 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大陸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 大陸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及總量管制:

股票來源包括:
1. 向激勵物件發行股份;
2. 回購本公司股份(庫藏股票);
3. 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畫,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
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物件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畫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欲詳全文,請參考會計研究月刊271期第50頁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250號

會 計 審 計 準 則 專 欄


案例1 與醫院合作按月分配利潤疑義。


Q

一、 甲公司主要係經營高壓氧艙及其週邊設備之製造、修理、裝配買賣、租賃進出口業務,交易之模式除將製造完成後之高壓氧艙出售賣斷外;甲公司與醫院亦可共同出資購買高壓氧治療艙系統,並分配適當之利潤比例。惟因該高壓氧艙無法為部分出售,該高壓氧艙之所有權仍屬甲公司所有。

二、 甲公司於部分合約中有如下之附帶條件:『若於合約所約定期間內,高壓氧治療病患人數達合約規定之人次,則該高壓氧艙之所有權無條件移轉院方』。

試問:

1.針對甲公司與醫院共同出資購買高壓氧治療艙系統之交易模式, 甲公司對醫院出資之部份應如何處理?

2.若合約中有約定條款載明於合約期間高壓氧治療人數達合約規定人次,則高壓氧艙之所有權無條件移轉予醫院,對此機器應如何提列折舊?

A

醫院就高壓氧治療艙系統所出資之部分,應屬甲公司高壓氧艙成本之減項。若合約中有約定條款載明於合約期間高壓氧治療病患人數達合約規定之人次,則高壓氧艙之所有權無條件移轉予醫院,甲公司對高壓氧治療艙系統成本之攤銷應以合約

所訂移轉期間或耐用年限較短者攤銷。

案例2 BOT特許權之認列原則。


Q特許公司於企業聯盟組成前至簽訂興建營運合約該年底止所發生之相關顧問費支出,是否得資本化?或全部認列為「當期費用」?抑或部分資本化、部分認列為「當期費用」?相關判斷標準為何?

A企 業於創業期間除從事與設立有關之活動外,通常亦致力於財務規劃、資金籌措、探勘與開發自然資源、招募與訓練員工、市場調查及開發與準備生產等活動,該等活 動所發生之支出不得資本化。特許公司應將該企業聯盟組成前至簽訂興建營運合約該年底止所發生之相關顧問費支出,認列為費用。


案例3 廣告交換之會計處理。


Q

A公司向B公司買入機器設備一式,該設備公平市價計600萬元。

經由C公司與A公司雙方協議後,A公司以「刊登廣告權利」100萬元,用以抵銷向B公司購入部分機器貨款金額計60萬元。

試問:

A公司向B公司購入機器設備,部分價款以現金支付,部分以廣告交換權利抵充,其會計處理為何?

A

非 貨幣性交易中,所移轉非貨幣性資產之公平價值應參考相同或類似資產以現金交易、市場價格、獨立之鑑價、所交換之資產或取得之服務之預估公平價值、及可行證 據。非貨幣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選擇收取現金取代非貨幣性資產,所收取現金之金額可能為所交換非貨幣性資產之公平價值之證據。

A公司向B公司購入機器設備,支付部分價款現金540萬元,其餘以廣告交換權利抵充,此時應先評估換入資產之公平價值,如換入資產公平價值大於現金支付部分,超過部分應列為負債,嗣後以A公司提供廣告服務方式抵充負債之金額。


案例4 現金流量表疑義。


Q

A公司以發起人身分取得B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權,其現金流量表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現金流量表」第24段內容,企業取得或處分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總現金流量應於現金流量表之投資活動中單獨表達,不得互抵之規定處理?

A

A公司以發起人身分取得B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權,不適用上述規定處理。


案例5 申請執照前規劃小組相關成本之會計處理。


Q

一、甲公司係第一類電信業之公司,為取得預計於明年一月份公開申請之第三代通訊執照,乃成立第三代通訊執照規劃小組。該小組負責有關取得第三代行動電話執照之先前活動,包括:委聘顧問公司從事諮詢工作、撰寫營運計畫及市場分析等工作。目前政府尚未決定第三代行動電話執照之給予,係採審核制或競標制或二者兼之,且預計於明年一月方始公布申請程序,而於同年第三季方公布取得執照廠商。

二、無論上述第三代通訊執照之給予係採審核制或競標制或二者兼之,有關上述甲公司為取得第三代行動電話執照之成本(包括規劃小組所產生之費用),可否於今年度發生時予以遞延,並於取得第三代行動電話執照後,依執照之特許期間予以攤銷,或若未能取得該執照,再於明年將此累積之遞延費用轉列為當期費用

A:甲公司為公開申請第三代通訊執照而成立規劃小組,該小組從事諮詢、撰寫營運計劃及市場分析等工作,因未來經濟效益具重大不確定性,故上述相關之支出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已認列為費用之金額嗣後不得認列為無形資產之成本。

會 計 月 刊 251期 專 題

備抵呆帳提存 會是銀行新一波痛苦?

■陳紫雲‧ 美國紐約佩斯大學會計博士


 

我 美國銀行( Bank of America) 於今(2008)年4月21日表示,由於更多的房屋權益貸款、小型企業放款及房屋建築商放款等未能如期還款,因此今年第一季提列60億元備抵呆帳,造成今 年第一季盈餘驟降77%,其降幅比預期大很多。截至目前,很多銀行之巨額損失係來自與次級房貸相關債券之減值損失,但很多分析師認為備抵呆帳提列之費用將 對很多銀行造成新的痛苦。事實上投資人已預期到銀行盈餘會受備抵呆帳提存之打擊,但由美國銀行第一季之數字顯示,此費用將會比市場預期造成更多痛苦。到今 年3 月底全美十七大銀行不良放款為530 億元,為去(2007)年同期之三倍,而此十七大之第一季備抵呆帳提存數較去年第四季已極高之金額還要增加19%。這確實是一個不好的預兆,因為在聯邦存 款保險公司(FDID)二十四年的歷史資料中,銀行業第一季合計備抵呆帳提存金額從未高過第四季之合計數。


雖然美國財政部長包森今年5 月7 日表示,次級房貸造成美國信用危機的最糟時期已過。但根據5月9日美國銀行家(AmericanBanker)日報之報導,一位專家 (BradJohnson)表示第二波信用危機正在逼近中。
惱人之第二波危機將衝擊大型社區及區域銀行之建築及開發放款(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loan),這些放款將轉壞,也將會造成大額備抵呆帳。他說,過去二季銀行不良放款雖然增加,但這些仍未反映真正之頂峰,很多就技術上而言還款尚屬正常之 放款,已漸漸出現問題。他也表示根據他四十年來的觀察,未認列之放款損失增加的到來並不會令人意外。


銀行帳上之備抵呆帳,係先依FASB第114 號公報個別評估(除餘額小之同類放款可集體評估受損外)那些被識為受損之放款,其餘放款再依第5 號公報集體評估,合併此二項評估之結果即為備抵呆帳之金額。


依第5 號公報, 當放款損失是有可能(probable)且可合理估計時,即必須提存損失準備。但第5 號公報並未設立用來識別損失已符「可能」標準之參數,而且未說明很多主觀因素應如何衡量。第114 號公報雖改進將放款受損予以定義為「當根據目前資訊及事件,一個貸款有可能無法收回,根據放款合約條款已到期之所有金額」,然仍未特別指示放款應如何被識 別為已受損,亦即如何決定有可能已經無法收回已到期之放款,這完全依賴銀行主觀判斷。


雖然美國金融機構監管機關於1993年、2001年、2006年分別發布有關備抵呆帳之指南,但備抵呆帳之提存仍相當主觀,因此仍令人質疑什麼是備抵呆帳 最佳實務。1998年銀行監管機關及美國證管會(SEC)即因什麼是銀行適當(adequacy)之備抵呆帳起爭執並鬧進國會。銀行監管機關認為銀行備抵 呆帳提存應該保守,SEC則認為銀行利用備抵呆帳提存操縱盈餘。


事實上最近由於次級房貸問題,銀行監管機關又開始對銀行備抵呆帳之提存相當關切。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最近對備抵呆帳提存採更嚴格姿態。FDIC 於今年3月17日發函金融機構,重申健全之資本及備抵呆帳水準之重要。FDIC認為有一些放款,就技術上而言並非是不良放款,但仍應被列為不良放款並提存 準備。FDIC最近檢查一些銀行,並要求其提高備抵呆帳, FDIC 認為在一些市場,目前財產價值快速降低,這些作為建築及土地開發放款之擔保品,若其價值已降低,銀行就應試著去評估他們的風險並提存準備。


波士頓私人金融控股公司( BostonPrivate Financial Holdings Inc.)即因監管機關之壓力,造成日期延後申報去年第四季之損失,以計算尚未違約還款之建築及土地開發(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loan)備抵呆帳之提存數。事實上不只波士頓私人金融控股公司受到主管機關檢查之壓力,在過去幾個月相當多的銀行宣布,他們必須延後申報去年第四季及全 年之財報,有一些說他們須要更多時間評估放款及計算備抵呆帳。


此外美國財政部通貨監理署(OCC)亦關心那些未曾被銀行管理人員指認為不良的尚未違約還款之放款。OCC廳長杜根(JohnC. Dugan)於今年4月16日的一項演講中,將備抵呆帳提存列為演講重點。他表示商業不動產放款,尤其是由住宅抵押之商業不動產放款,由於市場狀況改變很 多,不動產鑑價都已時,但銀行管理人員並未在放款分類及準備上作調整,以反映市場狀況及經濟趨勢。他也表示他較不關心那些已被管理人員指定為不良之問題放 款,而是較關心那些未被管理人員指定為不良之放款,他認為如果管理人員不願作調整以反映真正之市場狀況,其檢查人員只好自己評估狀況並對放款列為不良之等 級及備抵呆帳作調整。


事實上如何指定一個放款已受損並不容易。第5 號公報第五十九段曾說明,將一個損失歸因於本期或前期的事件,是資產受損之一個要素。然而實務上很難識別將會造成放款發生損失之真正事件,因此很難適用第 5號及第114號公報,並因而造成不同之備抵呆帳實務。因此FASB已於2007 年1 月30 日將備抵呆帳之揭露計畫(Project of Loan Disclosures)列入其議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251期

會 計 審 計 準 則 專 欄

案例1 建設公司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19段疑義。


Q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9 段規定在建工程餘額超過預收工程款餘額時,預收工程款應列為在建工程之減項,並列於流動資產項下;預收工程款餘額超過在建工程餘額時,在建工程應列為預收 工程款之減項,並列於流動負債項下。建設公司委託他人興建之在建工程,因承攬人具有法定抵押權,若建設公司將在建工程與預收工程款互抵似有不妥,故是否應 互抵?

A:

建設公司委託他人興建之在建工程,因建設公司未具有法定抵押權,故第19段之規定不適用於建設公司。


案例2 信用卡直接取得成本之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為使信用卡取得成本之會計處理更能符合收益與成本配合原則,是否得參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1號規定處理,亦即將新增信用卡之審核、作業人員薪資等直接發卡成本予以遞延,並將取得成本分二個月,自取得之次月起逐月分攤?

A

一、信用卡直接取得成本因未來經濟效益不確定,基於穩健原則應列為期間費用,不應遞延。惟若有向客戶收取年費,則信用卡取得成本得於年費收入範圍內予以遞延,與年費收入配合,於年費收入認列期間內攤銷。

二、 所稱信用卡直接取得成本僅包括增額直接成本與發卡銀行為取得信用卡業務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增額直接成本係指發卡銀行將信用卡業務交由獨立第三人開發拓展而 支付之成本。發卡銀行為取得信用卡業務所發生之直接成本須為若不推展信用卡業務,即不須支付之成本,且僅包含直接投入從事信用卡作業人員之時數薪資與其相 關成本(如員工福利)。


案例3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適用範圍之疑義。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2段所稱「物」之範圍為何?

A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2段,所稱之「物」不包括:

1.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與其他礦權等開發或使用之授權。

2.影片、錄影帶、劇本、專利權及著作權等之使用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