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停業單位損益之評估與可能損失之認列時點疑義。
Q:
甲公司決定某部門停業及資遣人員,然未積極擬定處分計劃,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停業單位損益之規範,評估以淨公平價值衡量之損益?如應評估,則其損失及費用於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表達?
A:
甲公司已決定停止某一生產部門之生產及營業,但未積極擬定相關處分計劃,亦未決定廢棄,不符合第三十八號公報分類為待出售處分群組之條件,故不得以帳面價值與淨公平價值孰低者衡量。
案例2. 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相關之所得稅會計處理。
Q:
兩稅合一所得稅法修正條文業於86年底由總統公布,並自8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試問: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相關之所得稅會計處理為何?
A:
一、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營利事業所得稅仍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故兩稅合一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本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
二、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已有明確規定者,得從其規定於所得發生年度估列為當年度費用。
嗣後股東會若有變更盈餘分配時,再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有關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處理。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未有明確規定者,應俟股東會決議後列為股東會決議年度之費用。
三、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為增加財務報表揭露之充分及攸關性,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第39段所規定項目之揭露,即資產負債表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前(86年度以前)之未分配盈餘與兩稅合一制度實施後(87年度以後)之未分配盈餘、預計當年度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上年度實際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
四、所得稅費用應分別揭露當期之所得稅費用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稅費用。
案例3.電信業者經營無線電叫人業務有關一次性銷售佣金會計處理疑義。
案例3電信業者經營無線電叫人業務有關一次性銷售佣金會計處理疑義
Q;
甲電信業者經營無線電叫人業務,其與銷售代理商乙訂定合約,合約約定乙公司每銷售一個門號,甲公司即支付其一筆佣金。試問甲公司此佣金支出之會計處理為何?
A:
由於合約並無法確定顧客以後會繼續使用該門號,故此佣金支出之未來經濟效益具有極大不確定性,應認列為當期費用。
案例4.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之會計處理。
Q:
A公司於集中市場上取得B公司股權達到權益法適用條件下,因B公司價值已反映在股價上,是否可不用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或是可採用其他會計方法?
A:
投資公司買進被投資公司股票之價格,如高於被投資公司之股權淨值,其原因可能係被投資公司資產之公平價值高於帳面價值,或係被投資公司有未入帳之商譽,因此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之股權淨值;反之,如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之股權淨值,則可能係被投資公司某些資產高估,或因經營不善而產生負商譽。當企業於市場上持續購入股票,而達採用權益法評價之條件時,其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之規定處理。
2008年3月24日 星期一
2008年3月17日 星期一
2008年3月9日 星期日
抱著愧疚的心情面對老師
或許我話不該說得太滿....沒想到老師好心好意幫同學們開了一堆課,結果大家都沒打算要修,只能說這學期大家心都已經飄到很遙遠的地方去了,以致於只要有一點點硬的課都沒人要選,不過話說回來我也沒資格教訓別人,因為連我自己都想選涼涼的課,只能說...這學期大家都瘋狂了吧,真是不敢去見老師的臉,老師對不起....我錯了.....我該死....我嘴巴太賤了....希望週一去找老師懺悔,能夠獲得原諒,不過千萬不要強迫我加選經濟法專題.....我會吐血而死的......會計....我跟你拼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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